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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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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首付款】婚前父母出首付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男方父母退休金还贷,男方有时也出一点。 如若离婚,如何保障男方利益?

时间:2019-12-23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父母首付款】婚前父母出首付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男方父母退休金还贷,男方有时也出一点。 如若离婚,如何保障男方利益?

 

 

 

随着离婚率的提高,夫妻矛盾越来越多,如果协议不成,只能起诉法院离婚解决,而房子作为生活中最大的资产,往往是夫妻争夺的焦点,那么对于夫妻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特别是在目前买房需要掏空6个与荷包的前提下,如何保证出资方父母的首付款?

 

【案例】

 

在婚前由男方父母出首付款,贷款买了一套精装修房,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主要是男方父母拿存款和退休金帮忙还贷,当然有时候男方也会拿出钱偿还贷款。 如若离婚,如何保障男方利益?男方写一张欠条给父母,是否就可以保障?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钟涛律师先告诉你一些,目前在法院离婚财产分割时候,会考虑的一些原则和因素。

 

  一、【个人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不因为结婚多少年就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价值形态改变,但是本质不变,如婚前存款,婚后买车,买房,只要证明资金来源于婚前,该部分对应的资产应该就属于个人财产

 

二、【保护父母出资】以前对于父母出资,通常按照婚前婚后来区分,婚前父母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视为对夫妻的赠与,但是随着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现在法律观点在改变,倾向于保护父母出资,不管婚前婚后,父母出资都倾向于认定仅仅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三、【父母出资算作赠与还是借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不少夫妻婚前或者婚后,房子首付款都是父母出资的,到底应该认定是对夫妻的赠与还是借款?法律上条文直接似乎有矛盾,有客户认为该借款是为了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生活住房所借的,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的人认为夫妻另一方不知情,该债务不排除伪造的可能性,主张按照赠与,不需要返还。钟涛律师认为,法律上确实还没有统一,各地法院之间支持两种观点的判例都有。

 

四、如果是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父母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方一个人名下,婚后出资方父母帮助还贷,产权和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这个情况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同,从首付款,到婚后还贷, 如果均是一方父母出资的 ,夫妻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还贷。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分割方式,但是根据司法保护出资方利益的精神,该房屋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方面赠与,该房屋产权应该属于出资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贷款以及增值比例也是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不是父母帮助还贷,而是用个人婚前存款还贷呢?这个情况比较少见,婚后还贷一般都是用的个人收入或者公积金之类的,而婚后收入和公积金都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某个人婚前存款特别多,或者有的人是婚前房屋出售,用售房款来进行婚后还贷, 那么从法律精神上来说,这套房屋从首付款,到婚后还贷额,都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支付的,并没有用到任何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收入,公积金,那么该房屋产权应该认定为属于一方个人产权,婚后还贷以及对应的增值比例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但是,如果男方在婚后有帮助还贷的行为,那么对于帮助还贷总额和对应的增值比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是要给女方一般的折价款补偿。

 

 

五、关于父母出资首付款和还贷的行为, 还有一些观点,认为属于对夫妻的赠与,应该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对此,要严格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三来处理,如果婚后买房的,还可以向赠与给夫妻上靠一靠,但是,如果是男方婚前买房的,就不能再靠赠与了。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处理。先由夫妻协议处理,如果协议补偿,法院倾向于判决归男方个人所有。

 

 

 

 总的来说,根据谁出资谁受益原则,在房产出资贡献上,谁家出资多的,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可以适当多份额。例如本案中,如果从首付款,到婚后还贷,全部是男方父母在出资,没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在离婚的时候,法院就倾向于认定该房子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的还贷和增值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方为了保证父母的出资利益,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后,订立借款协议,也可以去公证一下借款协议,将来,如果女方要想分割这套房子财产,就要承担这笔债务,否则无权要求分割,毕竟这个债务属于为了购买这套房屋才借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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