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放弃继承权不需要取得配偶的同意?
这个涉及复杂的法理解释,很难说的清楚,简单来理解就是继承是基于继承法律,不是基于婚姻法, 先处理继承问题, 然后才根据婚姻法来处理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有先后顺序的,不能倒过来去制约先前行为。
1、先行为就是处理继承问题。
继承权是个人的权利,根据多数法律体系,每个人都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或放弃自己的权利。继承权是由继承法律规定的,不是婚姻关系中产生的权利。因此,放弃继承权是个人对自己法定权利的处分,不需要配偶的同意。
继承的财产通常来源于被继承人,也而不是配偶。因此,继承人对这部分财产有独立的处置权。
2、接受继承以后的后行为,才是根据婚姻法判断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简单理解来说就是有先有后的问题,只有先实际接受继承,拿到遗产,然后这个财产才存在,才能接着讨论这个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财产都不存在,你就讨论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是不是就颠倒这个顺序了?你不能用后一个行为去制约之前的行为。
当然这样先后比较只是一种简单的理解手法,实际法理不是这样简单的。
而且也不能强迫一个人非要接受遗产啊,接受遗产就意味着要承担债务的。也是有风险的。
理解了这一层,就可以判断是否接受继承一个人说了,如果放弃继承,财产压根不存在,根据不会有共同财产一说了, 所以放弃继承是不需要配偶同意的。
第八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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