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离婚,孩子一岁多,会判给女方吗?为什么?
2岁之前孩子抚养权都是归女方,男方没有什么胜算,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孩子抚养权归属,那么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来解决。
法院要根据夫妻哪一方对孩子抚养更加有利,然后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孩子越小,判决给女方的可能性就越大。
孩子抚养权,和孩子年纪大小有关系。
2岁以内基本上归女方抚养,男方机会很小
2-8岁之间,男女双方都有平等的争夺权。
8岁以上的孩子。以孩子意见为主。
一、法律上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谁的规定。
钟涛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离婚时,应该一并判决子女抚养权归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根据子女年龄大小不同,大致有以下几个标准。当然了,也要注意一个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在女方怀孕以及哺乳期也就是一周岁以内的,法律是禁止男方主动提出离婚的,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但是女方有权主动提出离婚,当然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除外。
1、两周岁以内的孩子抚养权也是归女方为主,除非女方有不适宜带孩子的情况。
如果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女方患有严重疾病、残疾等情况,即使没有工作,只要有劳动能力就可以。现实法院判决中,小孩2岁以内,只要女方要,都会判决给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即使男方工资收入较高也没有用。
2、 两周岁---八岁之间的小孩抚养权,夫妻双方有平等争夺权。
两周岁---八岁之间的小孩,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时候,男方、女方的起跑线是一样的,都 可以争取到抚养权,法律并没有规定明显的偏袒哪方,而是主要考虑照顾时间,工资收入、住房条件、绝育情况等等,当然现实中,工资收入高的肯定占有优势。
对两周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先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或裁定。
法院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双方的收入经济能力、个人素质(文化层次)家庭环境、长辈协助照顾情况、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名下住房情况、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综合平等哪一方更加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然后就判决给谁。
同时有些加分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司法实践中,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另一方再婚过有其他子女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3、 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谁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8岁以上的小孩,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有部分行为能力人。已经可以准确理解大人的话,可以准确表达自己的想法。所以,离婚时法院法官要亲自询问小孩意见,需要掉小孩带法院办公室来。小孩想跟谁生活,法院就判决给谁。
4、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若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具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一方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2016年11月30日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此次工作会议在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中,特别是抚养权与家庭暴力的关系,给出明确的法律适用意见。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如果一方要想获得孩子抚养权,就要从法院考虑到几个方面提供证据。
1、工资收入,这个可以拉银行流水或者单位出证明,完税证明等等。
2、名下住房条件,除了共同房产以外,自己名下是否还有其他房子用于居住,或者学区房之类的。有无再婚以及现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工作情况等,可以衡量其是否能够提供适宜子女成长的外部生活环境。此外还需要了解父母的抚养愿意、自身是否存在不良习惯或不宜抚养子女的疾病,确保父母自身对子女成长没有不利影响。
3、平时照顾孩子时间多少。例如陪伴孩子游玩的照片,邻居证言,学校老师接送证明等等。对于日常生活费用,可以提供相应的单据予以证明,
4、老人协助照顾证据,老人的退休金,体检报告,承诺书说明。
5、自身身体健康条件、体检报告、上学地址离家比较近、教师资格证、博士学位证明等等。
6、另一方不利的证据,例如对方家暴,外遇出轨,身体患病,平时是否虐待孩子等等类似证据。
三、对于夫妻没有离婚,在离婚案件中,一方隐藏,抢夺孩子,争夺抚养权的,法院可以采取人身保护令,裁定令、禁止令、家庭教育令,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来保护孩子的。
特别是在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十一,十二条明文规定类似情况。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浦东新区法院案例报道
“2024年7月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审结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首次针对分居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发出禁令,明确认定“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形式上是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子女抚养矛盾,实则关系到分居期间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及未成年子女人格权益的保障。小爱离沪时不到1岁,现不足3岁,无论是从生理、心理特点抑或是成长规律角度,正处于需要母亲关爱的关键时期。分居期间,一方藏匿子女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也对未成年子女造成较大心理伤害,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益,是家庭暴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小爱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依法应予支持。
为切实保证履行的实际效果,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外,浦东法院还一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及《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提示婚内探望方式与时长,并要求被申请人定期报告未成年子女监护及探望的履行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合法权利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予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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