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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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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卖房款】婚前房产出售婚后买房首付离婚分割还是一人一半吗?

时间:2018-6-13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婚前卖房款】婚前房产出售婚后买房首付离婚分割还是一人一半吗?

 

   离婚问题已经很头疼了,房产分割问题就更加复杂,夫妻都想要房子,都想在离婚时多占比例分割,法院到底会如何处理呢,特别是有些客户询问钟涛律师,婚前购买的小房产,结婚后为了换成大房子,将小房子出售了,用所得出售款首付,购买了婚后的大房子,并且登记在夫妻两个人的名下,如果现在夫妻感情不好想离婚,该房屋如何分割,还是一人一半吗?下面,钟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为你解答。

 

 

【客户提问】你好,我父亲在婚前给我在上海买了一套房子(产权为我和我的父亲),后来我结婚后就把房子卖了,把卖的钱作为首付置换了现在的房子(产权为我和我老婆),贷款是2个人一起贷款,但老婆未出一分钱,现在老婆要离婚,要分割房产,说这是婚后房产,要求平等基础上分割,请问这合理吗?

 

 

   一、一般来说婚前财产永远是婚前财产,不论是金钱还是买成房子,车子等等,形式转化了也不影响,不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国家婚姻法在80年代曾经规定过,房产等结婚15年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后,明确规定,婚前财产永远都是婚前财产,不因结婚年限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金钱也好,用钱买成房子也好,用钱买车子也会,都是财产的一种形式转化,本意来说属于价格交换,婚前的价值永远是婚前的价值,即使购买成房子有了增值,也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等财产在婚后购置的房屋或者其他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同样,婚前其他财产的形式转化,也不影响其作为婚前财产的性质。另外,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如婚前存款的利息等财产,也属于婚前财产

 

  二、本来属于婚前财产的形式转化,购买房子之后添加上了老婆的名字,这个房子是否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的形式转化,从房子转化为货币,然后又用货币买车了房子,但总归属于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向本案中的那样,用婚前房屋出售所得房款,婚后购买了房产,并且登记在夫妻2个人的名下,那么此套房屋到底s算夫妻共同房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这个问题,其实有点复杂,涉及到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从物权法来说,房屋产权是以产权证登记为准,既然该房屋登记在夫妻2个人名下,那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来说,房屋也是婚后购买的,按照原则,婚后购买的房产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看起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任何疑问了。

   那么,在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离婚该如何分割呢,一般的夫妻财产分割基本是一人一半,但是本案中的首付款属于一方婚前财产转化而来,应该拥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现在买房的时候添加上了对方的名字,在法律上就可以算作赠与了,自愿赠与份额给没有出资首付的对方了,并且也办理了产权登记,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但是,法院肯定是要考虑男方的出资来源的,对于本案来说,男方出资属于婚前财产,贡献比较大,即使考虑赠与因素,在离婚分割的时候也会在同等条件下判决男方份额较多,女方份额较小,保护男方出资行为,但是具体份额比例大小法律上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由各地法官自行掌握裁判。

   

综上,本案中,用婚前房产出售所得房款,婚后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离婚分割时法院会参考当时的出资来源、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切实保护个人婚前财产利益。

 

 如果你看完本文依然存在疑惑,请联系钟涛律师当面咨询 ,电话15800502572.

 

 

 

 

 

 

【法律条文】

     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 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亍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 (试行) 二十八、 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亍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 25、一方的婚前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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