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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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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名字】夫妻婚后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一个人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时间:2018-6-15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子女名字】夫妻婚后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一个人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中国的做父母的确实很累,在当前房价飞涨的年代,不仅需要省吃俭用购买自己居住的房屋,而且面对动不动就翻倍的走势,不少父母还根据生育子女情况,为子女购买一套二套房屋,有些夫妻干脆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以此来避免将来可能的遗产税,生怕自己的子女将来和自己一样,为了房子辛苦奋斗,真可谓可怜天下父母心。

  可是呢,天有不测风云,总归有一些夫妻在前进的道路上形同陌路,分道扬镳,面临离婚的情况,在这个情况下,夫妻婚后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一个人名下,离婚如何分割?到底应该算子女个人财产,夫妻离婚谁都无权分割,还是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没有权利取得?下面钟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办案经验,为你分析如下。

 

  确实,在不少的认识里面,对于夫妻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产权归属,确实存在2中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认为此套房屋归属子女个人所有,父母无权分割。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是以产权证登记为准的,产权证登记在谁的名下,该房屋就归属于谁所有,当初购买此套房屋的时候,虽然都是夫妻出资,但是他们自愿登记在子女名下,此行为应该算作赠与,并且产权已经取得,赠与行为已经完全,该房屋就应该归属子女一人所有,如果子女没有成年,夫妻不能擅自处分该套房屋,更加不能在离婚的时候主张分割该房屋。因此,该房屋应该归属产权证上的子女单独所有,夫妻离婚的时候谁都没有权利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根据物权法是以产权登记为主,但是考虑我们国家的时间国情,子女根本没有任何出资购买能力,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属于一种特殊国情行为,并不代表父母完全放弃了全部产权份额,如果夫妻离婚了,原本共同共有的基础不存在了,那么此套房屋如果剥夺了夫妻全部份额权利,似乎有点太不公平合理,综合考虑婚姻法关于婚后财产共有所有的原则,结合夫妻为子女的倾心抚养义务,综合认定该房屋虽然只登记为子女一个人的名下,但是实际应该产权归属应该是夫妻和子女三方共同所有比较合适,在夫妻离婚以后,可以就产权问题进行分割,但是必须保留子女的份额,同时,因为该房屋所导致的债务应该归夫妻偿还。

 

 应该说,以上2中观点都有合理性,第一种观点完全物权公示原则来认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种观点在法律规定基础之上,根据婚姻法原则进行了微调,照顾了夫妻和子女共同利益,体现了权利和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这2种观点又都有合理之处。

  现实法院处理实践中,基本采纳第2中观点,即认为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该属于夫妻和子女三方共同所有,夫妻离婚时有权分割,但是必须保留子女的份额,同时债务应该属于夫妻偿还。

 

  钟涛律师提醒,这个情况也要考虑一下子女的年龄问题,如果子女不满18周岁未成年,那么该房屋属于夫妻和子女共有,如子女已经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那么该房屋应该认定属于子女个人财产比较合适,就不再属于夫妻共有了。

 

  如果你看完本文,面临夫妻离婚和房产分割问题,那么可以联系钟涛律师当面沟通咨询,电话15800502572.

 

 

 

法条条文:

《上海高院民事问题问答》

 

问题六、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人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如何确定?

 

答: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

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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