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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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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分割吗?

时间:2018-11-28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分割吗?

 

  现在社会发展了,单纯打工挣钱是比较辛苦的了。所以个人创办企业越来越多,个体私营经济是现在大部分的家庭创业所常用的方式。那么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分割吗?

 

一、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划分。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通常来说,夫妻共同财产划分有个界线,就是夫妻登记结婚之日为分界线,在此之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同样婚前成立的企业当然也是属于婚前个人企业。在结婚日之后取得的财产,或者成立的企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对半分割。总的来说既是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领取结婚证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在于,其法定的股东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出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离婚时如何分割?

 

独资企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分为三种情形:1.一方主张经营,取得企业方给另一方补偿。2.夫妻双方主张经营,竞价后确认归属,给补偿。3均不经营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处理,就是解散和清算该个人独资企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该规定,分割夫妻在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区分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处理:①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②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具体而言,就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解散和清算该个人独资企业。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三十条规定:“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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