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配偶在境外的房产、账户和公司能否由国内法院处理呢?
这个是有点难度的。
法律上来讲没有问题,离婚案件当中,中国境内的法院可以处理夫妻双方在全球任何地方的资产,无论是房产,存款,还是其他的保险股票。
但是现实当中受制于各国司法主权独立,不会互相配合调查和承认的问题,而且涉及到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跨国协作的成本,所以通常来说,如果夫妻双方不配合提供在国外的资产证明。那么在中国境内的法院很难直接派人到国外去调查取证。国外的机构也不会配合中国的调查令也好,或者是法官当面去调查也好。时间精力成本都是比较麻烦的。
所以一般来说,中国境内的法院无论是在离婚案件当中,还是其他案件当中,都受制于没办法去境外调查资产真实性和实际价值,所以都不会轻易处理境外的资产。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互相配合,能够提供境外的资产证明,例如的房产证,银行存款单。那么在这个情况下,法院就可以实际调查处理。整个以后还可以到境外申请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能不能处理境外的资产,首先在于条件,能不能查明境外资产的存在以及价值。只有确定境外的资产真实权属归属,真实的价值,然后才能依照中国的法律进行依法分割。如果前提条件不存在了,那当然就没办法处理了。
.- 上一篇:约定净身出户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