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少夫妻共同设立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离婚时,一方请求按股东名册或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法院不予支持;对股权的分割请求,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处理。这是最高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钟涛律师解读:股权不等于出资额,不能简单按工商登记比例“切分”。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性权益”,需综合公司人合性、经营状况、子女与女方权益等处理,常见方式包括一方持股并向另一方折价补偿、或经其他股东同意后转让份额。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还应遵从公司法规定。
实务建议:夫妻公司股东离婚,应先厘清股权价值与公司章程;优先通过协商确定归属与补偿,协商不成再诉讼,并注意保障公司正常经营与其他股东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