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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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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均为股东,离婚股权怎么分?解释(二)第十条

时间:2026-8-7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实践中,不少夫妻共同设立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离婚时,一方请求按股东名册或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法院不予支持;对股权的分割请求,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处理。这是最高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钟涛律师解读:股权不等于出资额,不能简单按工商登记比例“切分”。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性权益”,需综合公司人合性、经营状况、子女与女方权益等处理,常见方式包括一方持股并向另一方折价补偿、或经其他股东同意后转让份额。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还应遵从公司法规定。

  实务建议:夫妻公司股东离婚,应先厘清股权价值与公司章程;优先通过协商确定归属与补偿,协商不成再诉讼,并注意保障公司正常经营与其他股东权益。

. TAG: 夫妻共同股东 股权分割 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公司法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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