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转让是否有效,长期存在争议。最高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转让该类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钟涛律师解读:这一规定平衡了夫妻财产权益与市场交易安全——股权对外转让原则上有效,保护善意受让方与公司人合性;仅在“恶意串通”情形下,配偶方可主张无效。这意味着配偶不能仅以“不知情”否定转让,但可就转让价款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或在离婚时主张对方少分。
实务建议:对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另一方应关注转让动向,发现低价转让、关联交易等恶意串通线索的,及时举证并主张权利;离婚时可要求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