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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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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子女】离婚后协议的房产归孩子,还贷未还清,怎么给孩子维护这个权益?

时间:2024-4-24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赠与子女】离婚后协议的房产归孩子,还贷未还清,怎么给孩子维护这个权益?

离婚后协议的房产归孩子,还贷未还清,怎么给孩子维护这个权益?


在孩子三岁半的时候当初因男方出轨协议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房产协议的是在贷款还完,孩子成年后过户给儿子名下,现在孩子7岁,男方与出轨对象结婚,后面对房子过户给孩子有没有什么影响?会不会变成他跟出轨对象的共同财产之类的?


钟涛律师告诉你,离婚协议内容不能反悔,这个不怕。如果后续男方不配合过户,孩子成年后可以起诉法院判决强制过户。这期间是否会被男方转移和变卖,需要你时刻关注,同时如果房产证上有2个人名字,对方一个人无法出售的。重点是关于他再婚后的偿还贷款是否算他们再婚夫妻共同财产

一、离婚协议书赠与子女房产条款不能反悔撤销,子女可以起诉拿到房屋产权。

夫妻离婚时,当事人有的时候基于照顾孩子的考虑,有些夫妻会选择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谁都不要,而是留给孩子。但是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拖延没有过户给子女,甚至说再婚后后悔将房子赠与孩子,决定撤销赠与时,法院是否会支持呢?作为子女在这个情况下该怎么做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离婚协议书在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按照协议履行,协议作为一项重要证据,法院认可之后出具判决书就具有强制执行力了。

正常情况下,夫妻之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如果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那么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手续,协议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另一方可以向人们法院起诉, 以离婚协议书为证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自由协商的协议,本身当然不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效果。就是属于一般的有效协议差不多,不过因为它属于婚姻法里边的,所以具有一定人身属性,所以不能像普通协议那样约定解除,违约金等,这个在法律上不支持。如果对方不自觉履行,通常要向法院起诉解决。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的双方为赠与人与受赠人,而离婚协议中不存在受赠一方,受赠人是案外人,也就是夫妻二人的孩子,所以,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民法典合同篇中的赠与,“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申6046号 法院认为:在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书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房屋作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夫妻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之撤销权限制】
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赠与对方或第三人,离婚后交付或变更登记之前,一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赠与的,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反悔,在登记离婚后一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钟涛律师认为,根据《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夫妻双方已经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且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那么此份离婚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遵守该协议,另一方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照协议书内容判决对方履行义务。

对于离婚协议的履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已经规定了,离婚协议在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后已经生效,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反悔,如果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条款,例如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过户,给付折价款等等内容的,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内容来履行。

那么法院基本就会判决按照离婚协议内容来履行,只需要走一遍开庭程序,然后就会出具判决书。有了判决书就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了。之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凭借法院过户协助文书,可以强制过户,不需要对方配合了。


钟涛律师指出,其实 最高法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5期的指导案例中指出: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

而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合同法加以撤销的可能。

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赠与人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所以,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不能任意撤销的。


二、男方再婚后的偿还贷款是否算他们再婚夫妻共同财产,这快风险如何规避?

男方在你们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他承担房屋贷款债务一直到还清为止,这个债务属于他再婚前的个人债务。但是再婚后他的个人收入和公积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男方用他的收入还贷,也视为用再婚的夫妻共同财产还个人债务。这一块,他妻子是可以要求男方归还一半钱款的。

毕竟这个贷款债务和再婚妻子是无关的, 如果不用于男方还贷,这块钱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

所以为了规避将来他再婚妻子索要,最好你不要让男方归还,如果确实需要归还,不要男方直接转账还贷,而是让男方以补偿款或者抚养费的名义转账、取现金给你,然后由你的名义去还房贷。当然如果男方可以在再婚前财产一次性还清,或者另外借款还清,然后马上把房产过户给儿子,这样可是最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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