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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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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夫妻在结婚前联名共同购买的房产离婚时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时间:2014-7-15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婚前买房】夫妻在结婚前联名共同购买的房产离婚时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钟涛律师按,对于夫妻房产分割问题,一直以来是法院比较头疼的麻烦,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结婚后感情不合导致离婚,那房产又该如何分割呢?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对此出台过很多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婚后购房以及父母出资问题进行过比较清楚的说明,那么对于夫妻在结婚前联名共同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对此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解释,其他参照法律规定,此房产在夫妻离婚时应该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案例】

  男方与女方是大学同学,在北京认识恋爱,后来双方来到上海工作发展。2009年8月份,男方父母出资,女方少量出资,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登记在男方和女方的共同名下。2010年双方登记结婚。 2012年生育一个女儿,2014年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是夫妻双方对于该套房产的分配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请求法院会如何判决?

 

1、钟涛律认为,首先,该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是以产权证为准的,在产证没有被撤销以前,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应该属于谁的房产。目前该房屋登记在男方和女方共同的名下,所以该房屋属于夫妻个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张要房子,到底判决给我看法官的。

 

 

2、其次该房屋应该属于男方和女方婚前财产,分割应该按照出资比例来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钟涛律师指出,因为该房屋属于男方和女方在婚前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的, 属于男方和女方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按照分割肯定是要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而不是按照婚姻法规定来一人一半分割。

 

 

3、当然,法院有时候要区分是全额出资还是贷款购买。如果是全额出资那么也要支付对方适当的补偿金,毕竟对方名字实在产权证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已经交清全部房款或者婚后以个人财产支付房款,但是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因为房屋购买的全部款项都由一方支付,即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稳定性以及市场的积极性,该房屋为一方所有即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前一方支付了部分款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完了剩余贷款,房屋产权所有证也是在婚后取得的,那么房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产进行分割时,通常将购买房屋付出的多少作为衡量标准。房产具有保值增值性,对增值部分按首付、还贷比例和贡献进行分割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法院可以按照购买房屋而花费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比例予以分割。

 

 

【法律条文】

     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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