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婶来我办公室那天,拎着个小布包,打开一看,两只金镯子、一条项链、一枚戒指,还有几样旧首饰。她说钟律师,我跟老头子过不下去了,这些东西是当年婆家送的彩礼,还有我娘家的陪嫁,婆家现在非要我交出来,说这是家里的东西。家电冰箱也是他们买的,是不是也得留下?我看着她那个布包,说了一句让她踏实的话:别急,这些东西里,多半是你的,谁也别想从你手里抢走。
先从最要紧的说起,金饰、戒指这类东西,法律上有个专门的说法,叫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为啥?因为它贴身用、认人不认钱,是给你一个人戴的,换个人戴着就不合适。所以不管是婚前送的还是婚后买的,只要是给你个人的首饰,离婚时一般归你,不拿出来分。刘婶那两只镯子、项链、戒指,都是给她自己的,这就是她的。婆家想出个「家里的东西」的由头拿走,没门。这话说完,刘婶长出了一口气。
再说彩礼。彩礼是男方按习俗给女方的,一般是送给女方的,离婚时原则上不还。但有三种情况例外,男方可以要求退:一是压根没领结婚证;二是领了证但没真正一起过日子;三是给彩礼把男方家掏得生活困难了。刘婶这婚结了二十多年,孩子都大了,早就一起过日子,这三种一种不沾边,彩礼自然不用退。我常跟人说,彩礼退不退,看的是结婚没结婚、过没过日子,不是看离婚时谁更委屈。
这里有个坑,很多女方会栽。嫁妆什么时候给的,归属大不一样。要是娘家在你领证之前把东西、把钱给你,那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稳稳的。可要是领证之后给的,又没明确说只给你一个人,法律上往往认为是给夫妻俩的,就变成共同财产了。我办过案子,女方娘家婚后给了一辆车,当时没留一句话,离婚时男方硬是要分,女方气得直哭。所以做父母的要长个心眼,陪嫁最好赶在领证前给,或者给的时候白纸黑字写清楚只给女儿。
刘婶还担心家里那套家具家电。这就得看什么时候买的。婚前买的,算买主自己的;婚后买的,两个人一起攒钱置办的,就是共同财产,得分。分的时候也不是把冰箱搬走、电视拆走,一般是一方要东西、折价补偿另一方,或者干脆卖了分钱。这些东西用旧了、贬值了,法院按现在的值算,不是按当年的发票价。我劝当事人,过日子用的锅碗瓢盆,能商量就商量,别为几件旧家电伤了和气,不值当。
还有一样现在越来越多,就是名牌包、手表这类贵重物件。这玩意儿的归属,比金饰麻烦。得看谁买的、什么时候买的、是不是专门给一个人用的。结婚后拿共同的钱买的,哪怕只是给妻子背的包,多半也算共同财产,价值高的,该补偿就补偿。我见过一件有意思的事,男方婚后送女方一块名表,离婚时男方后悔想要回,法院一看购买时间和付款来源,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表归女方,女方折价给男方一半。所以送出去的东西,别以为是白送的,账得算清。
说到这,我有个判断想讲。分这些首饰物件,看着是分东西,其实是分旧账。婆家觉得彩礼花了大钱,凭什么净身出户;女方觉得自己这些年操持家务、生儿育女,几件首饰算什么。两边都有理,可法律只认证据和规矩。我给刘婶的建议是,把首饰的来路理清楚——哪件是彩礼、哪件是陪嫁、哪件是婚后自己买的,一件件记下来。这活儿看着琐碎,却是分家时最硬的底气。俗语讲,好记性不如烂笔头,钱和物的账,尤其如此。
这里还得提个醒,别把东西弄丢了或者卖了。金价这些年涨得凶,有人离婚前一合计,干脆把首饰拿去变现,以为神不知鬼不觉。这是大忌。这类财物一旦被查实是共同财产,你私自变卖、藏起来,法院分割时可以判你少分甚至不分。我办过案子,女方把陪嫁的金饰偷偷卖了,男方查到流水,最后不仅没少吃亏,还搭上了自己的信誉。东西在不在、去哪儿了,纸包不住火,老实点,对谁都好。
顺便提一样容易被忽略的,就是车。车看着是有登记的,可它跟房不一样,谁的名字不等于归谁,关键看是不是婚后拿共同的钱买的。婚后买的车,哪怕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也是共同财产,一般归经常开的那一方,给另一方折价补偿。我见过两口子为了一辆旧车争得脸红脖子粗,最后法院一句「车归你,你补她钱」,两下就清了。所以我总说,实物分家,不怕东西多,就怕账糊涂。哪样是婚前买的、哪样是婚后置的,谁出的钱、登记在谁名下,一条条写下来,谁都赖不掉。
最后说句心里话。彩礼、嫁妆、金饰,这些玩意儿承载的是一份心意,是两家人当年的祝福。真到了撕破脸那天,把它们一样样摆到桌上算钱,本身就已经挺难看的了。我劝过不少当事人,能让的就让一步,别为了一只镯子、一台冰箱把最后一点体面也耗光。可该是你的,一分也不能松手,因为那不只是钱,是你在这个家里这些年的分量。刘婶后来拿着她的首饰走了,孩子跟了她,日子重新过起来。她跟我说,钟律师,幸亏那天来问了你,不然真被他们家吓住了。我笑笑,说别怕,法律认得清谁的东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