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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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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贷款】离婚后,房子判给女方,房子是男女双方公积金还贷,那么公积金怎么样才能变更成女方?

时间:2019-12-5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变更贷款】离婚后,房子判给女方,房子是男女双方公积金还贷,那么公积金怎么样才能变更成女方?

 

 

钟涛律师告诉你,在夫妻离婚时房屋银行贷款还没有还清,那么即使法院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是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银行更加不愿意变更贷款人,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

   现在社会房价节节升高,购买一套房子需要全家省吃俭用,甚至父母都需要赞助才行,所以房子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一旦面临离婚,资产面临减半,房子要分一半给对方,肯定大家都舍不得,那么离婚的时候到底谁拿房子谁拿钱,必然会起很大的矛盾,现在流行一种说法夫妻离婚时房屋银行贷款还没有还清离婚时房产一般会判给主贷人吗?

一、什么是贷款房屋。

  我们买房的时候,通常都是付三成或者四成首付款,其余的通过银行按揭抵押贷款支付,无论是纯粹商业贷款,还是存粹公积金贷款,或者组合贷款。然后每个月归还银行贷款,这基本上是大部分中国人购房的模式,根据银行现在的做法,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的时候,通常只有一个主贷人,其他产权证的上的人都是作为次贷人或者叫共同抵押担保人,都是一个意思。当然了,这个只是银行的同行做法,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规定。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会在你的房子上做好抵押。

  按照上海地区的房屋价格来说都是年年升高,特别是各种限购政策出台以后,购房难度会越来越大,按照银行目前的贷款方式,认房又认贷,只要曾经贷过款的都属二套房,一旦被认定,二套房首付款需要超过百分之五十了。这样就导致了离婚了人很难买得起房屋,成本太大了。辛辛苦苦多年却没有了房子,谁也不愿意,所以在离婚判决的时候谁拿房屋,谁拿钱就很重要了。这才导致有些夫妻离婚都要争夺房屋所有权了。

二、更换主贷人的难度在哪里。

如果法院在判决夫妻离婚的时候,无论房子需要判给哪一方,另一方的名字需要从产权证上去掉的时候,因为银行抵押在先,所以需要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才能处分这个房子产权,而银行呢,有的时候并不是很配合,磨磨唧唧的,因为法院管不着银行,所以银行有的时候不会出具同意产权证减去名字的书面文件,这样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人就不肯变更产权证,即使有法院的执行局的强制执行通知书也没有用。这就是有贷款尚未还清的房产产权证过户的麻烦之处,其中最不对的地方即使银行的故意刁难,按照银行的理解是要评估所谓的还款能力的风险,2个人的担保,总比一个人的多,特别是牵扯到主贷人更换的问题,毕竟每个人收入水平不一样风险肯定也不一样。,所以他们基本上不肯答应。这样就造成法院的执行实际上变得困难。你想,一方当事人判决房子归他所有,他支付了房价款一半的金额,但是现在却过不了户,肯定要找法官评理,交易中心的人如果再推脱,换谁都会着急。

 

三、现实中确实有些法官会倾向判决房屋归主贷人所有,另一方拿着价款。

   所以后来有些法官就聪明了,尽量争取夫妻双方协议一致,房子归主贷人一方所有,另一方拿钱,这样就避免了银行主要担心的主贷人更换的问题。后续银行方面压力小一点,配合意愿就会大一点。当然了,这是建立在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条件相等的情况下才会这样做的,如果主贷人一方有重大离婚过错,另一方直接抚养小孩,或者经济实力更强,那么法官也会把房子判决次贷人所有的。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规定一定要判决归哪一方所有,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不一样,法官要根据每个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定,同时考虑后续执行过户难度。

  实际上就目前房价来说都是在上升的,对于银行来说,房屋的抵押价值足够偿付贷款了,只是因为银行所谓 的风险评估以及不情愿,所以在不太配合变更主贷人的问题。但是法院的判决属于效力最高的文书,可以改变一切,理论上来说银行和房地产交易中心应该无条件配合。这个等以后各个部门之间协调好以后可能会好点。

 

 总之,无论是商业贷款, 还是公积金贷款,要想在离婚以后变更贷款人,更好产权证人的名字,都是比较困难的,银行从风险考虑,基本都是拒绝的,没有银行的书面同意说,即使有了法院判决,也根本无法执行。只能等待贷款还清的时候办理了。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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