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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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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父母婚前首付购房结婚 房产证上写了男女双方名字。 结婚五年后, 现在离婚 财产怎么分?

时间:2017-5-22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婚前购房】父母婚前首付购房结婚 房产证上写了男女双方名字。 结婚五年后, 现在离婚 财产么分?

 

   多年前办理过一个案件的老客户电话钟涛律师,说自己有个朋友面临婚姻危机,可能要中年离婚,除了夫妻感情的烦恼以外,因为孩子已经上了初中,剩下的就是关于夫妻名下的房子如何分割了,房子是婚前购买,其中男方父母出资一部分,夫妻2人凑了一小部分,其余贷款婚后偿还,现在已经升值10倍了,如果离婚该财产如何分割?

 

  钟涛律师解答,平常夫妻平淡过日子,时间久了,因为生活琐事或者外遇出轨,确实有可能导致中年离婚,家散了,财产也要缩水了,有结婚,就有离婚,这个确实无法避免的。关于财产分割肯定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了,大家都知道,夫妻婚后如果购置房子,不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基本都是认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一人一半分割,如果是婚前购房呢,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婚前夫妻一方单方签订合同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基本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只能拿到折价补偿款,不能获得房屋产权份额。那么对于婚前,夫妻还没有登记结婚之前,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房产证登记在夫妻名下,该房屋如何分割呢?对于这个问题,法律界有2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是,购房之时,双方未登记结婚,属于恋爱关系,房屋应该按照出资比例大小来分割,即使以后登记结婚,财产属性也不变更,双方属于按份共有关系,不属于均等份额。父母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第二种看法是,婚前购房,大家是为了结婚的目的,后来确实也登记结婚了,房产证上又是登记的2个人的名字,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考虑出资额度大小,根据婚姻法财产分割原则,一人一半均等份额。

  钟涛律师同意第二种看法,认为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分割比例不能只是一人一半,如果另一方没有出资,可以最低到30%比例大小。下面具体谈谈。

第一种看法似乎有道理,为什么,首先,房产性质如何,要以签订购房时间点为准,购房之时,夫妻尚未登记结婚, 那么肯定属于恋人关系,按照恋爱财产关系法律规定,该房屋应该按照双方出资额度大小来共有,即使以后登记结婚了,婚前财产永远是婚前财产,不会演化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双方还是按照出资额大小共有。这种看法确实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但是婚姻法属于特殊法律关系,必须考虑结婚的事实,因此这个观点在实践中法院不予采纳。

第二种看法考虑了结婚登记的时候, 以婚姻法为出发点,模糊了购房时间点的问题,只要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都算作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按照婚姻法分割,适当考虑出资额大小来分割。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 反复提到父母出资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因为有争议,所以为了审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强制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为该出资涉及到夫妻分割比例大小问题,所以必须明确到底是赠与给个人,还是赠与给双方。如果确定赠与给一方,另一方属于未出资,那么就符合上海高院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到30%比例分割了。 

  上述案例中,父母婚前为夫妻出资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那么该房屋确实属于夫妻共同,但是不是严格按照出资比例大小分割,而是按照一人一半基础上,考虑综合情况分割。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但是具体的分割比例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 

另外,如果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那又该怎么分割呢? 

上海市高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这里就给出了一个具体的分割区间。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五、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以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尽管司法解释(二)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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