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之七】只要房子是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名字,离婚时都是共同财产。
房屋现在是一个家庭最重大资产,无论是古代还是将来,房屋都是离婚诉讼中必争的大头财产,但是随着房价的越来越高,问题也越来越多。 随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社会上关于离婚房产争论的声音平淡了许多,但是并不代表很多人就明白了婚姻和房产的关系,也明白了离婚时房产和你的付出到底有如何关系,导致了一些人还存在这样的思想,只要房子是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的名字,离婚时都是共同财产。为了纠正这样错误思想,钟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为你解答如下。
夫妻结婚买房通常来说分为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婚前如果是个人单独买房,那么肯定也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共同买房,房屋登记在夫妻两个人名下,那么肯定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资了,但是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双方共同房产呢,这个问题上海是高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的时候出台过意见,“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这里边的区分了共同出资的和在认可共有前提下共同出资2种情况,可是提到的有证据证明为认可共同财产实践里非常困难的,一般人都无法找到这样的证据,司法实践中钟涛律师也没有看到有关案例,一般都是法官判定房屋为一方所有,但是要给付另一方对于的折价款,给付比例适当参考出资比例。
通常来说,房产证主要看名字,房产证上名字是谁的,房子就是谁的,但是基于夫妻特殊关系的目的,有点特殊。总的来说,法律上的精神确实有保护出资方利益的意思,一般来说,谁出资购房,房子归谁所有,但是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要特殊看待,一般都算作赠与给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如果要主张借款,肯定是需要打借条的。而且借条最好需要夫妻双方都要签字确定,单方面签字借条法官是不支持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房产证上还有夫妻名字之外,加上了父母的名字,那么这个房子就是属于夫妻和父母共同所有的情况了。
上边的情况内容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特别提到,如果婚前一方签订合同购买房屋,一般归个人婚前所有,但是绝对不能把另一方的出资仅仅归为借款一类,毕竟夫妻双方是冲着结婚为目的,共同所有房产的。仅仅归为借款,在房价飞涨的今天,肯定不公平,也违背了夫妻当初的目的。
如果是婚后买房,无论谁出资多少,是否出资,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都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以前的时候各地房管局出让手续还要求配偶一方都要到场签字,现在好像各地有所放开了,要求没有这么严格了。而且各地限购政策出台,对于很多外地户籍的必须是夫妻才能购房,单身不允许购房,基本上不存在这问题了。
所以说,如果是早起婚前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那么最好采取补救措施,添加名字到产权证上去,避免以后离婚的风险,如果是婚后购房,没有什么好担心的。当然了在诱惑盛行的当下,产权证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似乎不太保险,最好是夫妻名字都在产权证上,这样就避免单方面转移,抵押该房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