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夜情”、“婚外情”、“外遇”的发生对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影响
笔者认为“一夜情”是道德问题 ,应不属于《婚姻法》调整范围。“一夜情”不能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婚姻法》上的过错有着非常严格的标准。也就是说,婚外情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而“一夜情”只是属于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婚姻法》不予调整。
【案例】
丈夫在外搞“一夜情” 妻子提离婚被驳回
张某与李某结婚后的小日子本来很美满。谁想到,张某有一天和女同事发生了一夜情。这事让李某发现了,她起诉到法院,要求跟张某离婚。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李某始终未能举出张某与他人发生一夜情的证据,张某对此也是矢口否认。
由于李某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又未能证明张某对婚姻存在过错,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假如李某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证明了张某与女同事发生了一夜情,法院是否会判决他们离婚呢?
《婚姻法》中界定的过错包括: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上述过错都强调行为的严重性,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较难举证。在不能够证明丈夫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但夫妻双方实在无法弥补裂痕时,本案中的李芹可在6个月之后第二次起诉离婚。这时她应当以第一次离婚的请求被驳回后双方的感情未好转为由,表明双方确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不应当继续纠缠丈夫的一夜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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