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姐(化名)来找我时,语气里全是绝望:钟律师,离婚三年了,前夫一分抚养费没给,人躲得没影,电话拉黑、老家搬空,我一个女人带着孩子,是不是就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我给她倒了杯水,说你先把心放肚子里,赖抚养费的人,看着凶,其实最怕法院。法律给带孩子的这方留了一整套招,只是你还没使出来。
得先把情况分成两半,因为走的路不一样。要是你手里有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者经过确认的离婚协议,写得清清楚楚他该给多少,那就简单,直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是当初只是口头说说、或者协议没经法院确认,那就得先打一场官司,把抚养费定下来,再谈执行。冯姐手里有判决书,算是幸运,省了一道坎。
那对方没钱怎么办?先别急着下结论,得先查。查什么?查他有没有收入、有没有财产。你自己能做的有几样:摸清他在哪个单位干活、住哪个小区、开什么车、平时怎么花钱,这些线索都值钱。可你一个普通人,查银行、查房管局是没这个权限的。这就得靠法院——法院有个网络查控系统,一敲键盘,他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余额、股票基金、房子车子、公积金,全能翻出来。
这里有个坑冯姐得知道。不少人以为,法院查不到就是真没有。其实不是。有些人的钱早转到他爹妈、兄弟姐妹名下,或者藏成现金了。这种情况,你可以请律师申请一张「调查令」,专门去银行调他的流水,看他钱往哪儿去了;实在查不到,还能向法院申请悬赏,谁能提供他藏钱的线索,给点奖励。总之,别以为自己查不着就等于他不存在,办法比你想的多。
查到收入,最直接的一招是扣工资。要是他在正经单位上班,法院能给他单位发一张协助执行通知书,每月从他工资里扣一笔抚养费划给你,当然会给他留够吃饭的活命钱。这一招最省心,钱自动到账,他躲都躲不掉。冯姐之前不知道有这条路,听我说完眼睛亮了。可我得提醒,前提是得找到他的单位,所以摸清他上班的地儿,是第一步硬功夫。
这里又是个坑。有人觉得,他没正经工作、没固定收入,法院就拿他没办法。错。法律讲究的是「有能力就该给」,他要是明明能干活却故意躺平,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甚至最低工资标准,给他定个数。我办过案子,一位父亲天天在家打牌不工作,法院照判他每月给,他喊穷也没用,天天打牌本身就是有能力工作的证据。所以别被「我没钱」三个字唬住。
还有一层冯姐得有底。申请强制执行,是有时效的,一般是两年,从他该给的那天算起。可抚养费这条线特殊,法律专门规定,孩子追讨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啥意思?就是他欠了三年、五年,甚至孩子长大成人了,这笔欠账照样能要。当然,越早动手越好查,越拖对方越可能把钱转移光。所以冯姐别等了,明天就去法院递申请,早一天立案,早一天见效。
真进了执行程序,法院手里的招可不止一样。他会先给被执行人发通知,限期让他给;不理,就冻结、划扣他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再不理,查封他的房子车子,评估拍卖;还能限制他坐飞机、坐高铁、住星级酒店,这叫「限制高消费」;再不老实,直接拉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他贷款、招投标、甚至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冯姐听着,问真这么狠?我说狠着呢,就看你走不走这道程序。
最硬的一招是司法拘留。他要是有钱还赖着不给、或者偷偷转移财产,法院可以拘留他十五天。要是情节严重,比如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累计欠得多、经两次拘留还不给,那就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要坐牢的。我办过一桩,被执行人被法院一拘留,第二天家里就把钱送来了。所以你看,治赖账的人,法律有的是硬家伙,就看你敢不敢用。
说到这,我有个观察。很多带娃的单亲妈妈,一提到追抚养费就犯怵,觉得费时费力、拉不下脸,干脆自己扛了。我理解这份难,可我更想说,你放弃的不是一笔钱,是孩子本该有的日子,也让对方尝到了赖账的甜头。孩子要交学费、要看病,哪一样能等?该争的钱不争,苦的是孩子,惯坏的是对方。俗语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法律这门「哭」,你得会哭。
还有个细节冯姐要记牢。对方要是实在查不到财产,法院可能会「终结本次执行」,简称「终本」。有人一听结案就慌了,以为没戏了。其实不是,终本是暂停,不是作废。哪天你发现他又有了新财产、换了新车、找了新工作,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所以留个心眼,平时多留意他的动静,一有线索就报给法院,这笔账,一直挂在他头上,跑不掉的。
冯姐最后问我,那我第一步干啥?我说,你先把判决书、生效证明、你的身份证、孩子的出生证明备齐,写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去原审法院的执行局立案。财产线索你知道多少写多少,剩下的交给法院查。立案之后,盯着执行法官的进度,该催就催,别当甩手掌柜。剩下的,法律替你跟他算账。她长舒一口气,说我明天就去。
最后我想说句实在话。冯姐这案子给我的教训是:赖抚养费的人,欺负的就是你不懂、不动、不敢。你把程序走起来,他那点躲藏的底气立马就散了。依我看,抚养费不是讨来的施舍,是孩子该得的血汗钱,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俗语说,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他今天能躲你的电话,躲不了法院的查控。为孩子把这场仗打到底,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