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伯进我的办公室,第一句话就是,钟律师,我老婆跑了五年,一点音信没有,我这婚怕是离不成了吧?他手里攥着一张派出所出的报案回执,边角都磨毛了。我看他那副认命的样子,笑了,说老人家,恰恰相反,她越是不见人影,你这婚反倒能离,法律专门给你留了条路。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离婚官司能不能往下走,卡在一个环节——送达。法院得把起诉状、传票送到被告手里,告诉他哪天来开庭,这案子才算程序上开始了。要是对方躲着不见,或者根本找不到人,纸送不到,案子就僵住。这时候,法律给了个办法,叫公告送达,法院在报纸上或者网上登个公告,满六十天,法律上就当他收到了。
陈伯听完有点懵,说登报也算送到了?我说是啊,送达不光是塞到手里,找不到人的情况下,公开宣告也算。公告期一满,视为送达,被告不来,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陈伯这种情况,正好对上「下落不明」,用公告是名正言顺的。他不是第一个问这个的,我每个月都能碰上这么几桩。
这里有个坑,是拖时间的大头。公告送达不是登一次就完了,是两回。第一次登,送的是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登出去满六十天算送到,然后再等答辩期、举证期,才开庭。判完了,判决书也得公告送,又是六十天,再加上十五天上诉期,判决才生效。两次公告加起来,光送达就多出小半年。陈伯听了直咂嘴,说这么慢。我说,慢是慢,可总比离不了强。
还有个前提得说清。公告送达不是你想用就能用,得先走穷尽程序——法院该打电话打、该寄信寄、该上门找找,实在找不到,才转公告。所以陈伯手头那份报案回执、派出所的证明、亲友邻居的证言,都派得上用场。你越能证明这人确实没影了,法院越顺当地走公告这条路。反之,你光说找不到,法官心里也犯嘀咕,怕伤了一方权益。
其实还有条更彻底的路子,很多人不知道。要是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另一方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失踪之后,再起诉离婚,法律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比单靠公告还要稳当、还要快。我手头有个老例子,一位大姐的丈夫跑了七八年,她先申请宣告失踪,法院一宣告,她随即起诉,判得干净利落。陈伯五年了,宣告失踪这条路,比单打公告更敞亮。
顺带说一句,宣告失踪之外,还有个更重的宣告死亡。要是对方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为意外下落不明满两年,家属可以申请宣告死亡。人一旦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也就自然解除了,用不着再打一场离婚官司。不过这条路门槛更高,程序也更久,多数人用不上,我只是给陈伯提一嘴,让他心里有数,法的路子比你想的宽。
还有一点,公告离婚的起诉状,财产和孩子的请求该怎么写,照样不能马虎。对方人找不到,不代表家里那套房、那笔存款就不用分了。恰恰相反,你要在状子里把财产列清楚,把孩子的抚养一并提出来,法院缺席审的,也就是这些请求。陈伯当时只想着赶紧把婚离了,我提醒他,房子是你们婚后买的,你不提,法院不会主动判给你,等日后对方回来,麻烦更大。他这才把财产清单也补进了材料。
陈伯问我,那公告送达的案子,会不会因为对方没到场,法官就不敢判离?这个顾虑我懂,也确实有点道理。被告不在场、没质证,法官会格外谨慎,怕判错了日后翻案。所以你要把感情破裂的证据做扎实:分居多久、有没有报警、有没有证人、生活上是不是早就各过各的。这些功课做够了,法官心里有底,判离婚才不迟疑。指望对方不来就自动判离,那是想岔了。
再提个醒。公告离婚的判决,涉及的是解除婚姻关系,这类判决法律规定不能申请再审,也就是说,判了就是判了,翻不了。对陈伯是好事,省得日后对方回来闹。可对被告那边,等于连申辩的机会都稀薄了,所以法院审查起来会更细。这也是为什么我一直劝当事人,别以为对方不见了就一了百了,程序上该走的步骤,一步都不能省。
说到这,我有个体会。许多人被「找不到人」这四个字吓住,觉得对方一消失,自己就被永远捆在这段婚姻里。其实法律早想到了这一层:宣告失踪、公告送达,都是给留下的人准备的出口。你以为的死胡同,其实拐个弯就是门。陈伯在这个死胡同里站了五年,只因为没人告诉他,墙上还有一扇门。
陈伯后来听了我的建议,先去申请宣告失踪,法院依法宣告后,他再起诉离婚,案子顺顺当当判了下来。他拿到判决书那天,特意来谢我,说压在心里五年的一块石头,总算搬开了。我说,这石头不是别人压的,是你自己没找到撬它的法子。法律不欠你,只是你得知道它在哪。
唠叨到这里,我想收个尾。守得云开见月明,这话用在陈伯身上,再贴切不过。他等了五年,等的不是那个人回来,是等自己下决心把这件事了结。对方玩失踪,不是你的绝路,是法律给你出的题,你按规矩答,它自然给分。人呐,别让一个不见踪影的人,绑住你往后的日子,该往前走的时候,一步都别耽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