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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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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是形婚,他是 gay,我是拉拉,同性出轨算过错吗???

时间:2026-3-11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我和老公是形婚,他是 gay,我是拉拉,同性出轨算过错吗???

十年形婚,本是各守边界的“君子之约”,一张同性同居的照片,却让自己成了对方口中“婚内出轨”的过错方,还要被要求少分财产?拿着法院传票的林女士(化名)找到我时,满是错愕和委屈,这样的遭遇,可不是形婚群体里的个例,更是戳中了所有形式婚姻背后最致命的法律漏洞——那些没落在纸上的口头约定,在利益面前,真的不堪一击。

【同性取向,为了应该催婚压力,选择了形婚】

林女士的故事,其实就是很多形婚家庭的真实写照。她是拉拉,丈夫是gay,十年前走到一起结为夫妻,初衷再简单不过:给双方父母一个交代,共同生个孩子,往后各过各的日子。这十年里,两人也确实守着当初的默契,工资各存各的,房子车子都是自己置办,孩子则一起抚养照料,逢年过节一起走亲访友,平日里各自陪伴自己的伴侣,相安无事了整整十年。

可谁也没想到,丈夫突然提出离婚,还早有准备地拿出了林女士和女友的同居照片、日常聊天记录,一口咬定她这是“婚内出轨”,属于婚姻过错方,要求法院判她少分财产。“我们当初明明说好互不干涉私生活的,他怎么能说翻脸就翻脸?”林女士红着眼睛问我的这句话,也是我接待过的众多形婚纠纷当事人,最常说的一句话。太相信彼此的口头约定,觉得“都是自己人,不会闹僵”,可真到了争财产、谈抚养权的时刻,这份默契,在法律面前连一点支撑力都没有。

1、领了结婚证就属于法定婚姻,按照民法典来处理。

很多人跟林女士一样,都有个误区:形婚只是走个形式,领的结婚证不过是张“挡箭牌”,真要离婚,法律不会按真夫妻的规矩来。但事实恰恰相反,我国法律只认登记婚姻,从来没有“形式婚姻”这个说法,不管你们结婚的初衷是什么,只要去民政局办了结婚登记,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夫妻。这就意味着,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全都要严格遵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和普通夫妻的离婚案件,处理标准没有任何区别。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就曾判过类似的案子,判决里明确写着:“同性恋者性取向特殊,但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离婚处理不应有差异。”说白了,形婚从来都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反而因为缺乏真实的情感基础,全靠口头默契维系,比普通婚姻更容易滋生财产纠纷,林女士如今的被动,根源就在这里。

2、同性伴侣交往,算不算民法典里的出轨过错?

那最核心的问题来了,像林女士这样,形婚期间和同性伴侣正常往来,到底算不算《民法典》里的婚姻过错?答案其实很清晰,只是很多人被“出轨”两个字绕住了思路。

首先,肯定不构成“与他人同居”的法定过错。

我国目前并未认可同性婚姻,《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有明确的指向性,特指异性之间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同性同居根本不在这个范畴里,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是有统一裁判尺度的。

那会不会被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这就得看证据了。

《民法典》里加了这个兜底条款,本意是弥补法定过错的疏漏,但司法实践中,对这个条款的适用特别严格,必须达到“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损害家庭利益”的程度才行。如果林女士能拿出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这些证据,证明当初和丈夫明确约定了“互不干涉私生活”,那她和女友的往来,就是双方事先认可的状态,根本谈不上违背忠诚义务,自然也很难被认定为过错。

当然,也有个存在争议的观点,如果一方是以“夫妻名义”和同性伴侣共同生活,那就可能触犯《刑法》第258条的重婚罪,一旦构成重婚,就会被直接认定为重大过错,实打实影响财产分割,但林女士的情况,显然没到这一步。

3、搞清楚了过错认定的问题,大家肯定也关心:林女士的财产,真的会因为这次的“同性往来”被少分吗?

其实答案就藏在两个字里——协议,和所谓的“出轨”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如果林女士当初和丈夫签了正规的《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经济独立、财产归各自所有,那就算丈夫咬着“过错”不放,也动不了她的个人财产,毕竟协议里的财产约定合法有效,不会被过错认定所影响。可如果没签这份协议,事情就会复杂一点,林女士说房子车子是自己买的、工资各存各的,法院就会要求她拿出购房合同、转账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这些财产属于个人;拿不出有效证据的话,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原则上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均分,但单靠“同性往来”这一点,根本达不到少分财产的法定条件。

其实真正会导致财产少分甚至不分的过错,和大家想的完全不一样,既不是同性往来,也不是所谓的“感情不忠”,而是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这才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这一点,不管是形婚还是普通婚姻,都是一样的裁判标准。

林女士的经历,给所有有形婚想法或者已经步入形婚的朋友,敲了一记狠狠的警钟:形婚的法律风险,从你放弃签书面协议,选择相信口头约定的那一刻,就已经埋下了。结合我处理过的多起形婚纠纷,还有林女士这个案例的教训,有几个建议,真心希望大家能听进去,这可比轻飘飘的口头约定实在多了。

婚前签一份《财产协议》,明确“分别财产”,这绝对是形婚的“保命条款”,林女士要是当初签了,也不会落到如今被动的地步。协议里一定要写清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各项收入,一律归各自所有,彼此互不干涉;像房子、车子、商铺这些大额财产,必须标注清楚出资方、产权归属,最好把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等凭证作为协议附件,避免婚后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哪怕是关于孩子抚养、生育相关的约定,哪怕部分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也建议写进协议里,这些内容能成为证明“形婚目的”的辅助证据,日后要是被对方指控“违背忠诚义务”,能帮你有力反驳。要知道,口头约定只是一时的情感承诺,转头就能不认,而书面协议,才是实打实的法律护身符。

再者,一定要留好能证明“形婚约定”的所有证据,这是你日后反驳过错指控的最强武器,林女士现在最该做的,就是赶紧收集这类证据。比如双方当初聊形婚、约定互不干涉私生活的聊天记录、语音或视频录音,哪怕是好几年前的都管用;还有能证明经济独立的各类凭证,各自的工资流水、消费记录、财产的产权登记证,这些都要保存完好;另外,找知道两人形婚事实的共同朋友、家人,让他们出具书面陈述,证人证言在法庭上,也能起到关键作用。

最后,如果遇到对方拿曝光性取向、争夺孩子抚养权来威胁你,逼迫你在财产分割上妥协,千万别慌,也别轻易低头,林女士一开始就差点栽在这上面。

首先要明确,同性恋取向根本不算“不适格监护人”,法院判决抚养权的核心标准,从来都是“谁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林女士一直悉心照顾孩子,这就是她的核心优势,和她的性取向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对方如果擅自曝光你的隐私,这已经涉嫌侵权了,你完全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这种时候,最该做的是及时委托专业的婚姻律师介入,通过法律程序固定证据、维护权益,别自己硬扛,掉进对方设下的“被动少分财产”的陷阱里。妥协换不来长久的安稳,法律才是最硬的靠山。

说实话,作为处理过不少形婚‘同婚纠纷的律师,我特别理解同性群体选择形婚的无奈,迫于社会压力、家人催婚,不得不找一个契合的人,搭起一座婚姻的“避风港”。但大家一定要清楚,形婚的本质,还是一场受法律约束的婚姻,不是毫无底线的“搭伙演戏”,这份法律约束力,不会因为你们的“形式”而消失。

别轻易轻信口头约定,人性在利益面前,真的可能会变卦,那些没落在纸上的默契,终究抵不过一纸正规的协议;也别觉得形婚就可以无视婚姻的基本义务,不管是重婚,还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些行为不仅会让你在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夺中处于绝对劣势,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已经像林女士这样,陷入了形婚相关的法律纠纷,别犹豫,早点找专业律师咨询,别因为自己“不懂法”,白白丧失了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且说实在,形婚的生活也不是想象的那么美好,人心都会变的,能演一辈子吗?既然走到形婚的,下一步往往就是要孩子,要了孩子就什么都掰扯不清了。到底是一块住还是分开?孩子有事了听谁的?养孩子的钱怎么出?这些都是必须提前说的才行,至于怀孕,有的是自己在家做的人授,只要男女双方身体没问题,成功率也很高。

婚姻的本质是责任,形式婚姻更是如此,它比普通婚姻更需要“规则先行”。不管是同性群体,还是普通夫妻,婚前把财产归属说清楚,婚后保留好关键证据,把丑话说在前面,把规则落在纸上,才是避免离婚纠纷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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