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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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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对方私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

时间:2022-11-10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在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的时候,一方通常想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对于婚后购房的房屋,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另一方不在产权证上,产权人这一方是否有可能私自处分房产,悄悄出售给其他人,或者抵押给其他人借款,造成夫妻共同财产流失?是否有更好的方法避免呢?

一、关于夫妻婚后购买的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处分权应该在夫妻共同手里,对于房产这重大资产,必须夫妻协商一致才能处分,否则出售、抵押行为可能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如果产权登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符合善意取得制度,那么房屋产权归第三人所有,无法再追回了。

但是所得售房款必须拿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因此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意的,抵押也是如此。


二、是否还有更好的方法避免呢?当然有了,另一方在婚内起诉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归夫妻共同所有,要求对方配合办理产权添加配偶名字的手续。

通常来说,虽然房产属于夫妻共同,但是房产证毕竟只有一个人,对外公示效果不够,外人不知道是几个人的房产,面临出售,抵押类似处分行为来说,可能会被第三人钻空子,那么配偶一方为了永绝后患,完全可以起诉法院只会,要求强制把自己的名字添加到产权证上,这样房产证上就是2个人的名字,任何的出售,抵押,甚至出租行为都必须2个人共同签字才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这样才能根本避免对方私自处分房产。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并不必然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且登记权利人可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行相应交易,而未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难以有效保障。故未登记为权利人的夫或妻一方是有请求确认为共有权利人并办理权利登记的现实需求,该诉请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没有名字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配合添加名字到产权证上,这样才有效避免对私自处分房产。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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