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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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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撤诉】第一次起诉离婚法官建议我撤诉,这样可以节省三个月流程时间进行第二次诉讼?

时间:2019-11-20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建议撤诉】第一次起诉离婚法官建议我撤诉,这样可以节省三个月流程时间进行第二次诉讼?

 

 

【客户咨询】 

钟涛律师,你好,我作为原告在在今年8月份到浦东新区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因为老公当庭保证不在犯错,法官也劝说我就撤诉了。但是撤诉之后刚过一个月我老公又开始天天夜不归宿,请问钟涛律师,原告起诉离婚后又撤诉后算第一次起诉么?起诉有没有时间的要求啊,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后要多久可以再次起诉啊?我下一次在起诉法院能否判决离婚呢?

对于这个问题,不少客户,甚至律师都感到疑惑,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撤诉跟没起诉基本上是一样效果,撤诉和法院驳回起诉却根本不一样。如果你撤诉了,严格按照法律来讲,视为你主动放弃了诉讼权利,主动放弃了离婚的诉讼请求,可以你坚持撤诉,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性质 完全不一样。

但是,根据钟涛律师办案经验来讲,法官这样做确实是有道理的。而且实践中,即使撤诉,法官也可以作为第一次起诉的一个情节,效果可以视为判决准予离婚一样。等你第二次起诉在法院那边等同你第一次已经起诉过,第二次一般会判决离婚。

     这类的案件通常是因为开庭的时候被告不来,缺席审理存在周期较长的麻烦,所以法官从节约时间考虑动员你撤诉,没有不好的后果,你不用担心。

 

     钟涛律师代理过不少离婚案件,起诉至上海的人民法院,碰到很多次第一次诉前调解,对方没有来,转入正式立案程序后,第一次开庭,对方依然没有来,法官都会动员当事人撤诉,告知客户,对方没有来,你又没有证据证明感情破裂,走公告送达程序也需要3个月的时间,结果还是准予离婚,不如撤诉,等6个月之后再次起诉,这样可以节约三个月的流程时间,尽快进行第二次诉讼。这个经历过很多案件,上海这边法官也是说话算数的。

    

 

一、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劝原告撤诉?离婚撤诉要注意什么

 

  钟涛律师按,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这个规定是对夫妻离婚诉讼案件的做出的一个特殊规定,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家庭的稳定才是社会的稳定而做出限制的,那么,起诉离婚又撤诉后何时能够再次起诉,离婚撤诉需要注意一些什么问题。

  

钟涛律师认为,原告一旦起诉至法院,通常不会轻易撤诉的,一般都需要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判决之后,再等6个月第二次起诉离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撤诉呢。

   一般的撤诉都是法院里法官作出的建议,通常适用一下情况

 1、被告传票没有签收,诉讼材料无法送达

  2、被告拒绝到法院出庭,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3、原告证据不充分,为了尽快启动第二次诉讼节约时间,第一次撤诉。

4、原告法院管辖出现问题,法官动员撤诉。

 

钟涛律师认为,一般来说,撤诉就是以上几种情况,那么,如果要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撤诉,需要注意哪些情况,

    法官都会动员原告撤诉,并且告知原告,撤诉和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效果是一样的,确实,现在上海地区法院法官对待离婚案件撤诉都可以算作一次有效的起诉,但是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撤诉和判决不准离婚还是不一样的,撤诉相当于没有起诉,属于诉的消灭,而判决不准离婚,肯定属于一次有效的起诉。那么在第二次起诉的时候,法院必须考虑在内,如果是撤诉,法院可以人为你没有起诉,钟涛律师办理的一个案件就是起诉2次,全部撤诉,因为女方拒绝出庭,后来第三次才判决离婚。

 

当然了,对离婚撤诉后发现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证据,证实“新情况、新理由”,具体什么是新情况,新理由,每个地区的法院认识并不一样,具体看当地法院。 

 

 

二、原告起诉离婚后又撤诉后算第一次起诉么?何时能够再次起诉?

 

钟涛律师按,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告要再行起诉必须经过半年,时间起点从判决生效次日或撤诉次日起算。

 

钟涛律师认为,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对于一般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随时起诉,随时撤诉,撤诉后没有时间限制,可以随时再次起诉。

但是作为离婚案件有特殊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告要再行起诉必须经过半年6个月的时间,才能再次起诉,时间起点从判决生效次日或撤诉次日起算。如果没有到6个月,法院不会立案的。

《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4条规定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钟涛律师认为,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特殊的规定,就是因为为了家庭稳定,社会和谐,避免夫妻2口子今天吵架,明天上法院离婚,后天和好这样反复无常的情况所做出的,对原告起诉权利的限制,就是让原告清楚,起诉离婚不是儿戏,必须慎重,比较是法院强制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必须指出,也要例外情况,例如只是限制了原告的起诉必须间隔6个月的时间,但是被告并没有限制,还是可以随时起诉的,

同时,法律指出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实践中,到底什么才算新情况,新理由, 法院处理标准并不一致,通常来说,在这6个月中,出现了新的符合法律规定离婚情况的,例如殴打,虐待,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违法法律规定,可以算做新情况,可以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当然了,在上海地区法院中,法官对于起诉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一方无法联系,拒绝出庭,或者双方分歧过大,涉及财产复杂,法院通常都会动员原告撤诉,并且告知原告,撤诉和判决不准离婚的效果是一样的, 在法院都算第一次起诉,属于有效的起诉,而且撤诉时间还快一些,避免诉讼时间过长,反正效果都是一样。钟涛律师指出,撤诉在法律条文上和判决不准离婚还是有区别的,即使法官给你做了这样的保证,但是也是没有法律效力。风险就是如果今后碰到另一个法官不认账,那你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钟涛律师建议, 一旦起诉至法院,在上海起诉考虑之后可以撤诉,但是在外地法院不要轻易撤诉。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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