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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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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房】婚后购买的售后公房是否算作夫妻共有财产?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妻子是否还有份额?

时间:2018-8-14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售后公房】婚后购买的售后公房是否算作夫妻共有财产?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妻子是否还有份额?

 

 

钟涛律师认为,系争房屋属于售后公房,按照法律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系争房屋1994年根据“94方案”房改政策买下产权,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2014年经过普陀区法院调解,,同住人vvvv作为共同产权人,和bbb共有产权,各占50%份额。根据婚姻法和上海高院关于售后公房确权规定,母亲生前没有主张产权共有,根据法律则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也即是说本来该房屋产权登记于名下(也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去世以后,根据法院调解书,产权变为和各占50%,那么对应的,归属于的50%份额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婚后购买产权的性质没有变,变的只是份额从原来100%减少到50%,不能认为去世了,就全盘否认了作为配偶享有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权利。生前没有主张同住人份额,只是表示其同意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因为存在婚姻关系,产权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共同财产,婚姻法属于特别法,优先于其他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婚后购买的售后公房即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配偶也可以主张为共有财产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一)

(资料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18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    

问题5:接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生前未曾主张权利的,其继承人能否主张继承共有份额中其应得的份额?

    答:对此问题,审判实践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对售后公房产权的共有属当然共有,即无论其生前是否主张权利,都是系争房屋的共有人,死后其应得份额应由其继承人享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要求确认售后公房产权共有,应以提出主张并经确认为认定依据,生前未主张的,应推定其对房屋产权归属在登记人名下并无异议,因此继承人不能再主张权利。我们原则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不动产的取得和转移都要进行登记,所以产权登记是证明权利的有效凭证.一般应以登记为准。但是限于94方案的缺陷,许多欲成为共有产权的人,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我院已在1996年发布的沪高法(1996)250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这一条规定,不是一概否认94方案产权证登记的效力,因为有些家庭中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在购房时确实放弃了权利,而是作为一项补救措施,允许主观上不想放弃产权,又无奈于规定,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可以通过主张房屋产权,成为共有产权人。如果其生前未主张房屋产权共有,则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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