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之五】夫妻离婚时都想要房子是不是在法庭上竞价谁出价高判给谁吗?
钟涛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离婚案件,很多离婚的夫妻因为一套房子而争夺不止,大家都想要,谁都不想放弃,但是都无法给到对方满意的条件,很多人就不知道夫妻离婚时一套房子都想要的情况下,法院应该怎么判决?到底应该是判决给夫妻哪一方?夫妻离婚时都想要房子是不是在法庭上竞价谁出价高判给谁吗?下面钟涛律师结合一起实际的案例来为你分析一下。
【案例】
上海的李先生和北京的张小姐已经结婚5年了,双方有一个3岁的孩子,张小姐和孩子一直生活在北京,李先生自从结婚后基本在上海打拼事业,夫妻双方处于异地分居状态,因为异地的关系,双方之间互相关心就少了,现在张小姐打算离婚,李先生也同意,但是因为夫妻之前在上海购置了一套房屋,当初购买价100万,现在以及涨到1000万元了,数目比较大,所以谁都想想要这个房子,张小姐家庭比较有钱,提出给一半折价款给李先生,李先生没有这么多钱,但是房子一直住到现在,肯定不愿意放弃房子,最后委托律师,闹到法院,请问钟涛律师,这样的情况是不是需要夫妻竞价才能拿房子?法院会如何判决?
钟涛分析,上海法院在处理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时候,其实首先关注的是夫妻一方谁能够拿出足够多的折价款现金出来,谁能立即拿的出钱来,那么法院就会判决房屋给谁,同时要求你必须先把房屋折价款打进法院监管账户,然后法院房屋判决产权归你,后续你可以凭借法院执行局文书强制过户,不需要对方是否配合。法院之所以这样做即使为了避免后续执行困难,否则判决你拿钱,但是实际上你根本拿不出500万,法院最后执行还是困难,同时也损害了不拿房字一方的利益。这也是法院法官的无奈之举,不看到钱不判决。
如果这个时候夫妻双方都有经济实力拿出500万现金出来,那么法院就会考虑采取竞价的方式,谁出的钱多房子归谁,当然了,因为考虑到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的时候还有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所以一般会在夫妻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竞价规定,这样对双方起码都公平,双方条件基本相当,如果一方根本拿不出500万,那么肯定不会采取竞价规定,而是法院直接判给拿的起500万的一方了。
所以,法院处理夫妻房产分割的基本步骤如下
1、首先定好房屋市场总价格
2、看夫妻双方离婚过错,谁带小孩,实际居住,其他有无房产等情况
3、看夫妻双方谁能够一次性拿出房屋总价格的一半交到法院来。谁交得起就判决归谁,另一半拿钱走人。
4、如果夫妻双方都有实力拿的出钱来,那么法院会征询双方意见,是否采取竞价方式,如果双方都同意,那么竞价出价高的一方拿房子。如果一方不同意竞价,那么法院还是会根据综合情况,让一方适当自愿增加出价,然后判决拿房子。实际上相当于变相的竞价了。
5、如果夫妻双方都没有经济实力拿的出房屋总价的一半,那么法院就按照婚姻法分割财产基本原因,自由裁量判决房屋归谁了,另一方如果想拿到钱只能后续通过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了。
以上就是钟涛律师对于法院会如何处理夫妻共同房产的意见,在夫妻双方都想争夺房屋产权的情况下,法院不管你是否同意自由竞价,最终还是会倾向于把产权判决给出价高的一方,即使你不同意竞价,法院也会劝说另一方自愿加价。比较后续如果执行不结束,法院还是很麻烦的, 为了很好的执行,也为了夫妻双方的利益,法院都会这么做的。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0条对《婚姻法》第39条曾作出补充解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产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产作出评估,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产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产,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关于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采用竞价方法确定房产权利归属的处理,应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的处理应以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为原则。在处理共有房产时,当事人提出采用竞价方法确定房产权利归属,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准许:(1)双方同意竞价;(2)双方经济、住房等条件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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