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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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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离婚后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时间:2015-8-25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新婚姻法】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离婚后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1年8月15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了,对于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问题进行了一些具体规定,但是还是不少人并不清楚之间的区别。特别是对于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结婚后产权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如果夫妻面临离婚,此套房屋如何分割?

   钟涛律师下面结合一个离婚案例来分割解答。

 

【案例】

  马先生和赵小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马先生的父母出资,全款给马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长乐路的房产,价值300万元。随着2011年妻子的怀孕,孩子的出生,马先生把赵小姐的名字添加到产权证上了。2015年, 夫妻之间由于家庭矛盾开始分居,面临离婚,目前关于这套静安区的房产如何分割无法达成一致,请问钟涛律师,此套房屋如何分割,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之间的产权份额比例是多少,法院该如何判决?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1、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房屋以产权证上登记的人为所有权人,婚前,该房屋上登记的只有马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当然属于马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这个时候该房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妻子赵小姐并没有份额。

 2、根据婚姻法以及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该房屋属于婚前马先生的父母出资购买,那么完全视为该出资行为是对马先生个人的单独赠与,该产权归属马先生一个人所有,父母的份额并没有登记在产权上,视为放弃了主张所有权的权利。因此,该房屋产权人只有一个,就是马先生。

 3、婚后,马先生把妻子赵小姐的名字添加到产权证上的行为视为对妻子赠与了产权份额,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妻子赵小姐由此获得该房屋的产权份额,该房屋从婚前马先生的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共有房产。如果离婚,妻子赵小姐当然有权主张分割此套房屋产权份额,并且该房屋目前的产权人仅有马先生和赵小姐2个人,马先生的父母是无权来主张共有产权份额的,至于马先生的父母能否向马先生主张该房屋出资属于借款,需要以改房屋价值来偿还等问题,法院态度还是比较明确的,不支持父母借款主张。

 4、既然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双方分割按照什么比例?是一人一半,还是没有出资的赵小姐拿10%?这个问题婚姻法和物权法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情况,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但是具体的分割比例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也就是说,婚姻法和物权法总体上都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并且推定为夫妻具有均等的份额,但是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可以适当调整出资多一方的比例,由此来体现对出资人的隐性保护,体现一定的公正原则。

 

以上是钟涛律师对于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结婚后产权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如果夫妻面临离婚,此套房屋如何分割?一点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看过以上文字以后任然充满疑惑,或者你的情况比上述还有复杂一些,建议你携带资料到律师楼找钟涛律师当面咨询,联系电话:15800502572.

 

【法条】

物权法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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