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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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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恋爱关系后能否要求返还赠与物

时间:2014-10-24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恋爱中的男女互相赠与对方礼物,确实很正常,但是一旦终止恋爱关系后,赠与物是否应当返还给对方,确实是个存在争议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搞清楚当事人在实施赠与行为时,是抱着何种目的,即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一、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将财产无偿给予对方的人称为赠与人,无偿接收他人财产的人称为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为赠与物或受赠物。根据法律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在恋爱期间不是以结婚目的,向自己的恋爱对象实施了赠与,那么此种赠与应当属于普通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赠与合同中,应该是在受赠与人答应接受赠与之时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赠与人就负有给付受赠人赠与物的义务。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所以,对于赠与房产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还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否则,虽然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但是由于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该赠与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普通的赠与合同,即使赠与物是房屋,只要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受赠人就成为该房屋的真正所有者,任何人也无权要求其返还该房屋。
二、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虽然此处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之间不是完全吻合,但也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可以被理解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这个条件就是受赠人同意与赠与人结婚。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就应当依照附义务合同的有关规定,由受赠人返还赠与人的赠与物。对于此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其实就可以视为传统意义上的彩礼。这种基于将来共同生活才进行的给付,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基于习俗给付的为订婚标志的物品;二是一方给付的贵重物品及生活资料,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直接融入家庭生活;三是相互赠送的小额钱款、礼品等。由于这类给付的时间段特定性、物品特殊性、价值不确定性,使它有别于一般的财产纠纷。一般说来,对于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可以说这样的给付是非常具有针对性和有条件的。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恋爱关系、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受给付方继续占有给付的贵重物品、生活资料就失去了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受赠与一方已经,无权继续占有这类物品,给付方可以依法要求其返还赠与物。综上所述,由于恋爱期间这一时段的特殊性,男女双方没有法律承认的法律关系,但同时恋人之间又不是普通人之间的关系,这就使得处理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显得复杂且富有争议,这也要求在恋爱期间给付对方财物的时候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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