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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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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离婚时间】上海法院如何拖延离婚诉讼时间?

时间:2013-6-23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拖延离婚时间】上海法院如何拖延离婚诉讼时间?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但是自由有时是相对的,例如结婚需要夫妻双方都同意,同样离婚也不简单,也是二个人的事情。婚姻已然走到了尽头,无论一方出于负气又或许出于报复,故意失踪或是恶意拖延,执意不肯配合。另一方在面临这种困境时,又该怎么办呢?难道真的只能在苦苦等待和痛苦折磨中,蹉跎掉彼此的时间吗?上海钟涛律师给您支招。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了释〔2004〕17号司法批复的规定,该批复对于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进行了具体回复。该批复中规定:“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此外,该批复还规定:“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在如今的离婚诉讼中越来越$$常见出于各种原因,被告为了达到不离婚的目的,通常会采取失踪或是故意躲避法院传票的方式,给离婚诉讼制造障碍。针对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有的法院会以被告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立案条件为由不受理或是立案后,又动员原告主动撤诉;有的法院则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待特别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立案。

 

    法院这样处理方式,不仅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带来了漫漫无期的时间损失。如果一方当事人持续下落不明,另一方可能要用几年或是更长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这样将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在司法实践中,现在的法院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难题。

 

     

根据以上规定,法院的通常作法是: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立案。

第二步:法院按原告提交的邮寄地址或是电话号码通知和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是无人接听,则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原告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被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被告的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此时,一般需要开具被告所在小区物业或是所在地区派出所的证词,以证明确实被告已不在原址居住并下落不明)

第四步:法院开具公吿送达的单据,由原告交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在法院的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公告中将告之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当然,这种公告送达的处理方式也有一定的弊端。实践中确实曾经出现过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并非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就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因此,法院对于这种送达的方式适用也是十分谨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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