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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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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如何分割的规定

时间:2013-6-20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房产分割】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如何分割的规定

 

2011年8月,最高人法院公布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对于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理清了很多法院没有判决标准的问题。下面钟涛律师结合具体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钟涛律律师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了房产赠与可撤销的情况。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没有离婚之前,一方承诺过给另一方财产,特别是结婚前双方感情正好的时候,如果后来没有办理产权证变更手续,那么随时就可以反悔,应为赠与还没有生效,可随时撤销。钟涛律师提醒,任何涉及到房产的事情必须变更产权证变更手续,否则可能无效。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钟涛律师解答,此条基本原则就是父母出钱,保护父母的利益,房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当然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了。现实生活中,很多的情况就是,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开始一方一方名下登记的,后来和他人结婚后添加名字到产权证,那么离婚的时候这套房屋如何分割,还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什么那比例分割,这是很多人看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后也找不到答案的,因为,这个问题处理设计婚姻法,解释一、二、三、,以及物权法等等规定。只有夫妻名字都在产权证,那么肯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要按照婚姻法的原来来划分,出资额仅仅是考虑的一个条件,还有考虑夫妻结婚时间,离婚原因,子女抚养等等问题来处理,并不是只看出资比例的。一人一半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钟涛律师解答,此套规定实际上终结了长期以来购房行为债权和物权合适生效划分的一个争议。以前的标准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只有产权证时婚后取得,那么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以签订买卖合同时间为准,只有婚前签订买卖合同,那么房子就是婚前财产,婚后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疯,但是房屋产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总之,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但是如果你看了之后依然对自己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感到迷惑,一点也不奇怪,因为这仅仅是其中一些法条,还有其他的法律条文你并不清楚,法条条文如何适用到每个案例也是需要经验和技巧的,如果你面临离婚房产如何分割问题,建议你到律师楼来详细咨询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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