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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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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答应给女方的房子单独所有签离婚协议时反悔要求在离婚协议写房子有孩子一半加孩子名对女方有什么风险?

时间:2025-10-20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男方答应给女方的房子单独所有签离婚协议时反悔要求在离婚协议写房子有孩子一半加孩子名对女方有什么风险?
在婚姻关系走到尽头,选择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突发状况和利益纠葛。就像下面这个案例,涉及到房产归属问题,其中的风险和法律责任值得我们仔细分析。
有一对夫妻决定协议离婚,在离婚事宜的协商前期,男方明确答应会把房子给女方,并且已经完成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子登记到了女方名下,显示为女方单独所有。然而,当到了签订离婚协议的关键时刻,男方却突然反悔了。他要求在离婚协议上写明,这套房子有孩子一半的份额。这里的孩子年仅14岁,还是未成年人,而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那么,在离婚协议上写上房子有孩子一半的份额,对女方来说究竟存在哪些风险呢?女方是否还能自行出售这套房子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一旦在离婚协议中写了房子有孩子一半的份额,那么这套房子就不再属于女方单独所有了,而是女方和孩子共同所有的财产。从法律层面来讲,女方对孩子在房产中的这部分权益负有保护责任。将来除非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比如孩子身患重病需要巨额医疗费用、孩子上学需要资金等正当理由,女方才可以对这个房产进行出售处分。而且在出售所得的钱款中,属于孩子的那部分必须严格用于孩子的相关事务,女方绝对不能侵占孩子的这部分利益。否则,男方作为孩子的另一方监护人,是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追回侵占孩子利益的部分。
接下来,我们回顾一下房产过户的情况。在离婚之前,虽然房子已经单独过户到了女方名下,但这仅仅只是完成了过户这个操作的第一步,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房屋就归女方单独所有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对于房产名字的增加、更改是比较随意的,这种操作并不一定代表房产份额的实际转移。通常情况下,在婚内无论房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房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明确了房产的具体归属和份额。
而现在,男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反悔了。在这个时间节点上,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套房子实际上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书当中约定将房产一半份额赠与给子女,另一半份额属于女方,那么当双方领取离婚证以后,这份离婚协议书就正式发生法律效力,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协议约定,在合适的时候,女方就应该配合将房产变更到子女和女方两个人共同名下,以此来完成当初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届时,房屋的产权状态就会正式变为孩子和女方共同所有。
即便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及时把孩子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去,但从离婚协议的约定来看,这套房子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是女方和孩子共同所有了。女方此时负有将孩子名字加到房产证上的期待义务。如果女方将来不配合办理加名手续,子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起诉女方,要求女方履行协议约定;男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同样也可以起诉女方,要求女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最后,我们再来说说房屋出售的问题。在此期间,如果是出于孩子上学或者其他合理需要,女方可以考虑将房子出售。但需要注意的是,出售所得钱款中属于孩子的部分必须要严格用于孩子的生活开销等相关事务,女方绝对不可以挪用。一旦挪用,就属于侵犯孩子的利益,会面临法律风险。

而且,由于孩子是未成年人,在房屋出售的时候,如果房产证上有孩子的名字,根据相关规定,交易中心必须要父母双方亲自签字同意才能办理过户手续。这也就意味着,女方一个人是无法单独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必须要男方配合才行。
综上所述,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充分了解其中的风险和自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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