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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5-25 浏览:3266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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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大陆人与台湾人办理离婚,分为在大陆办理和在台湾办理2个地方,同时每个地方也都存在法院起诉离婚和政府部门协议离婚的方式,下面钟涛律师详细介绍如下。

【台湾人离婚】老公是台湾人,如何与台湾人办理离婚手续?大陆人如何与台湾人办理离婚最全方法

一、大陆人与台湾人办理离婚,分为在大陆办理和在台湾办理2个地方,同时每个地方也都存在法院起诉离婚和政府部门协议离婚的方式,下面钟涛律师详细介绍如下。

二、在大陆办理:

1、双方协议离婚:

   双方结婚证是在内地领取的,并且如果夫妻双方对于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都可以协商一致,那么夫妻双方可以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民政局会检查后发放离婚证,收回结婚证。台湾一方当事人将该离婚证,在大陆公证处办理离婚证公证书,经台湾海基会验证后,持之向台湾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即完成一切手续。

   具体程序如下:

  1、 受理地点:内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

  2、 适用范围:仅适用双方在内地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且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

  3、 应提交文件:

    1) 台湾居民一方:台胞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寸单人照片3张;结婚证;

    2) 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本;身份证;2寸单人照片3张;结婚证;

    3) 其他:离婚协议书3份;

  4、 程序。

    1) 双方同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填写自愿离婚申请及签署离婚协议;

    2) 获取离婚证;

    3) 内地一方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

    4) 台湾一方携离婚证前往公证处办理离婚证公证;返回台湾后前往海基会办理文书验证;验证完毕前往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上海市市婚姻登记中心(涉外) ;地址:漕宝路82号E座三楼;周一、三、四、五、六9:00-16:00周二 上午9:00-11:30周一、四下午1:30-4:00   电话64325087 64325088

 

2、法院诉讼离婚:

    如果结婚证并不是大陆登记的,并且双方无法全部协议一致,那么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了,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国内户籍所在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按照国内婚姻法之规定来判决。

  中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大陆法院判决离婚以后,如果台湾一方需要拿回台湾承认,需要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生效确定书,向当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带回台湾,经海基会认证后,持向我国台湾地区配偶户籍所在地之法院申请认可之裁定,经确定后,向台湾配偶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登记即可。(两个月—一年)

 

3、调解离婚:

   如果不是法院判决结案,而是经大陆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持该民事调解书及送达证书(或调解生效成立证明书)经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再经海基会验证后,向台湾籍配偶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三个月)

1、 适用范围: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内地有住所;

  2、 受理机关:被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若内地居民进行诉讼,也可在内地居民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3、 提交文件:

    1) 民事起诉状 2份

    2) 结婚证

    3) 财产证明

  4、 程序。

    1) 同一般法院诉讼程序;

    2) 内地居民取得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后直接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

    3) 台湾居民将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及他们的生效证明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

    4) 台湾居民返台后,将上述文书的公证本送交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验证;

    5) 验证后,若内地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直接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若内地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台湾居民须向其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请认可民事判决离婚日期以内地判决生效日期为准

 

 

 

 

  

 

  

 

 二、 在台湾办理离婚手续。

台湾办离婚与在大陆办理的方式大同小异,也有三种:两愿、调解和诉讼离婚。

方式一:两愿离婚

  所谓两愿离婚顾名思义就是两方都自愿离婚,基本上与大陆的协议离婚意思差不多,但必须遵守规定的方式。

  首先要准备“离婚协议书”,网路上可以找到各种范例,除了离婚双方签名之外,还必须找到另外两位证人一起亲自签名,证人的作用是亲身眼见听闻离婚双方确实愿意离婚,因此证人必须年满二十岁、识字、精神状况正常。另外,如果夫妻已经有小孩且尚未成年,在离婚协议书中也必须约定好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如何行使与负担。

  接着就是要离婚的双方本人亲自去“户政事务所”办离婚登记,必须准备双方的身份证,若大陆配偶还没拿到台湾身份证,那就是带“入出境许可证”或“居留证”,双方的户口名簿(如果大陆配偶还没有台湾的户口就不用)、印章(可有可无,签名也可以)、两位离婚人和两位证人共四个人都签好名的离婚协议书、符合身分证规格为最近两年内所拍摄的相片一张(要换身份证用的)、换身份证规费每张新台币五十元、换领户口名簿规费每份三十元。

  办好离婚登记的同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就结束了,台湾配偶领到新的身份证和户口名簿就算完成,但还没取得台湾户籍的大陆配偶们可千万记得!同时申请五份台湾前配偶的“户籍誊本”和五份“离婚协议书誊本”,然后带着“入出境许可证”或“依亲居留证”去找最近的公证人(法院或民间的都可以,也没有地区的限制)办理“离婚事实宣誓书”的认证,记得提醒公证人是要带回大陆用的,带两份返回大陆才能办理离婚登记事宜。

  从办好“离婚事实宣誓书”的认证当天起算一个月后,大陆配偶就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省分的省公证(员)协会确认是否已经收到认证书的副本,收到的话,就可以去办理复验手续,接着就可以拿着复验完毕的“离婚事实宣誓书”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这样才算走完整个流程。

  办理离婚登记的手续,可以参照“两岸婚姻通关密技第七关:去“户政事务所”办结婚登记”;找公证人办理认证的程序,请参考“两岸婚姻通关密技第一关:在台办理单身证明和三代无血缘声明”;认证书带回大陆复验的手续,敬请移驾“两岸婚姻通关密技第二关:到公证协会复验单身证明”。

  最后提醒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如果在“团聚”这个阶段就离婚,大陆配偶在离婚成立后十天内就必须离开台湾,如果没有在十天内出境会被视为逾期。此外,请务必循正规管道出境(意思就是不要偷渡啦),曾经有台湾人因为离了婚的大陆配偶不知道用什么古怪的方式离境,结果没有资料,后来这个台湾人跟别的大陆配偶再婚时就GG了,因为他拿不出前配偶出境的纪录…

  至于已经进入“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阶段才离婚的大陆配偶,如果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可以继续在台湾居留的,不需要出境。大陆配偶离婚后不在台湾居住的,离台后再度申请来台可以用探视子女的名义来台,但千万记得别将子女带离开台湾,否则以后在台湾就没有探视对象,当然就无法再申请来台啰!

 1、台湾两愿离婚

  1、 受理地点:台湾一方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

  2、 提交文件:

,

    1) 离婚协议书;

    2) 双方身份证正本及印章

    3) 户口名簿

    4) 2个月内2寸半身近照3张

  3、 程序

    1) 离婚协议由两人以上证人签名;

    2) 双方同时到场申办离婚登记;有正当理由并经户政事务所核准,可由委托人代办;

    3) 内地居民将离婚事实宣誓书交由台湾当地公证人办理公证;

    4) 内地居民回内地后,在办理公证之日起1个半月左右,将公证文件送交公证员协会办理核证;

    5) 内地居民凭经过核证的离婚事实宣誓书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婚姻状况变更登记;

 2:调解离婚

 

  夫妻对于离婚这件事情没有共识的话,绝大部分必须过一过调解离婚这个过场,这跟大陆的调解离婚概念很类似,不管声请的是调解或判决离婚,一开始都会直接进入调解这个程序,除非夫妻一方行踪不明以致于必须用“公示送达”通知,或夫妻一方确定不在台湾导致通知必须送到境外,后面这两种例外情形才会直接进入判决离婚的程序。

 

  调解必须到夫妻户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声请调解或判决离婚,程序才会开始,声请时必须提出声请状或起诉状,网路上都有范例可以参考。如果双方在调解这个阶段都由本人表示同意离婚,调解就可以成立,法院会制作调解笔录发给双方当事人,这个调解的效力和确定判决是一样的,法院会通知“户政事务所”办理后续离婚登记,因此就台湾配偶而言,是可以省去跑“户政事务所”这个程序的。

 

  但是大陆配偶还是必须像两愿离婚一样,取得“离婚事实宣誓书”并办理认证才能够回大陆办理离婚登记,因此还是建议调解离婚成立后,跑一趟“户政事务所”办好离婚登记(如果台湾配偶不去,大陆配偶自己单方去也行),并且同时申请五份台湾前配偶的“户籍誊本”和五份“民事调解笔录誊本”,接下来的程序就和两愿离婚殊途同归了。

 

  3:判决离婚

 

  如果两愿或调解离婚都不成,那就只有走上判决离婚一途。

 

  在台湾声请判决离婚必须符合下列事由之一:重婚、与人通奸、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虐待他方直系亲属或受他方直系亲属的虐待以致不堪为共同生活、夫妻一方恶意遗弃他方且仍在继续中、夫妻一方企图杀害他方、有不治之恶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以及有上述以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时,夫妻一方得请求离婚,但这个重大事由应由夫妻其中一方负责的话,只有无过失的他方可以请求离婚。不过判决离婚的过程也因为个案有差别,所以这里就不说明诉讼过程,直接从判决确定开始说起。

 

  台湾的“地方法院”判决离婚并且确定之后,先向法院声请判决确定证明书,接着就可以带着离婚判决书、判决确定证明书去“户政事务所”办离婚登记了。此时办理离婚登记不需要双方一起去,只要其中一方去就可以了。

 

  但同样因为大陆配偶需要办理“离婚事实宣誓书”并认证后才能够回大陆办理离婚登记,所以还是建议自己跑一趟“户政事务所”,办离婚登记的同时申请五份台湾前配偶的“户籍誊本”和五份“民事判决书及确定证明书誊本”,之后去找公证人办“离婚事实宣誓书”,接下来的手续就一样走回到两愿离婚的后续流程上。

   1、 受理机关:户籍所在地地方法院

  2、 提交文件: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3、 程序

    1) 向法院起诉;

    2) 法院判决后,台湾一方凭离婚判决书及判决确定证明书前往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3) 判决后,内地一方将判决向其国内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三、 台湾离婚判决在内地的认可程序

 

  对于前3种程序,我们过去的文章中都有所涉及,但对于台湾的离婚判决在内地的认可程序,可能当事人并不是很了解。其实,台湾的离婚判决如何在国内得到认可而成为有效的判决得以使用,这也往往成为国内未直接出庭参与台湾离婚案件审理的当事人面对的一大难题。结合我们律师的实践经验,特将具体程序详细说明如下,希望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

首先,受理认可程序的法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地一方当事人要申请认可台湾地区离婚判决的,应当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这一规定包含了法院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问题。地域管辖的规定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有利于执行,需要当事人注意的是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基层法院不能受理此类申请。

 

  其次,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认可之前应当准备下列材料和证据:

  (一)申请书

?   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   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   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   申请理由及请求;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书一般采用固定的格式和结构。

 

  (二)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其一,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书正本,提供正本有困难的也可以提供经证明无误的判决书副本或者相应的证明文件。 

  其二,当事人还应向法院提交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据。

 

  该证据需由当事人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判决法院提供生效证明。一般来说,台湾地区作出的判决需要自作出之日2个月左右送交内地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判决之日起20日后判决对其生效。当事人收到判决时签收的送达回证须经1个半月到达台湾当地法院。因此,当事人能够提出申请要求出具生效证明需要自判决作出之日起4个月后法院才能确认判决生效并作出生效证明。

 

  (三)内地一方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

 

  通常台湾地区法院的出庭通知(传票)以及判决书都是通过财团法人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海基会)传送的,因此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台湾地区法院的出庭通知以及海基会的书函。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告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不承认和认可此类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法院做出的判决。

 

  (四)生效证明及传唤证明的公证文件

 

  由于根据我国证据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外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因此,在台湾形成的生效证明、传唤证明,原则上应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再交由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但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台湾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的情况下,因为提交这些证明文件的公证有困难,我国法律考虑到实际情况,如能提交台湾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台湾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但是,这种情况只适用于申请人为被告且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情况,若申请人为原告,则必须提供最终经公证员协会核证的文件。

 

  (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包括内地申请人一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如果申请人为台湾一方当事人,那么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那么,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将如何处理呢?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依法予以初步审查,如果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会在七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后,会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会裁定不予认可: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法院在认为台湾地区判决书并未违反一个中国的前提下通常会予以认可,从而赋予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书在内地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并结合目前的司法原则,若台湾判决中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将不能得到认可。建议若发生这类情况,当事人可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而不是启动判决的承认程序。

 

  需要提请当事人注意的是,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在人民法院受理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同时,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当事人又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则法院会不受理当事人的同一案件事实诉讼。如果当事人未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判决,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予以受理。

 

  对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相关法院民事判决,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一方当事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作出的判决的,应当中止诉讼,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申请符合认可条件,法院会予以认可,并终结诉讼;反之,则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