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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4-24 浏览:4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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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父母还贷】男方婚前出首付,婚后没加女方名字,离婚怎么判?

【父母还贷】男方婚前出首付,婚后没加女方名字,离婚怎么判?

【客户咨询】

婚前男方出的首付,装修是男方出的。还贷是婆婆还的,没有我的名字,离婚后房子怎么判?
当时答应我会加名字,但是一直没有加。请问钟涛律师该怎么办?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这里边涉及房屋产权归属,婚前首付,婚后还贷,装修等几个资产部分的归属问题。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分析解答。

一、关于房屋产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无论是从物权登记情况, 还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婚前购买情况,该房屋产权都在男方一个人名下,婚后也没有加上你的名字。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因此,从法律上看,该房产目前是男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你不能主张所有权。

二、关于首付款和对应增值,以及装修。


婚前男方支付的首付和装修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常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因为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男方已经用自己的财产完成了这些支付行为。这部分你是无权分割。


三、婚后还贷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性质。

1、【如果是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产权登记在出资方一个人名下,婚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还贷的,婚后还贷和对应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可以要求这部分补偿】

钟涛律师认为,如果房产是夫妻一方个人在婚前购买,但是婚后有归还贷款,无论是个人还贷,还是夫妻还贷,此房屋在法律实际上都倾向于认定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金额总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资金对应的婚后升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就此部分财产夫妻有权分割,由取得产权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提供折价款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68页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2、但是你们的情况是还贷是婆婆还的,这个性质就不一样了。

这个情况和法律规定的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同,从首付款,到婚后还贷, 如果均是男方或者他的父母出资的 ,夫妻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还贷,没有用到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司法保护出资方利益的精神,该房屋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方面赠与,该房屋产权应该属于出资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贷款以及增值比例也是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婚后还贷和对应的增值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也无权分割了。

当然,有希望的是曾经有一个上海法院案例,虽然都是父母帮助还贷,但是考虑父母虽然打款给男方,男方银行卡上资金往来频繁,父母打款的金额和每月扣款还贷数额并不是一一对应,法院可以酌情认定一部分无法证明是父母出资的,算夫妻共同还贷,多少给女方一定金额的补偿款。


四、关于承诺加你名字。

关于你提到的“当时答应会加名字,但是一直没有加”的情况,这只是一种口头承诺,即使是书面承诺,如果没有完成加名字手续,那么你也不能要求他给你补偿的,赠与没有过户之前随时可以撤销的。


五、关于 离婚时的房产分割

总之、离婚的时候 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婚前首付和装修的财产性质;

2、 婚后共同还贷的共同财产性质;

3、房产的登记情况;

4、双方的经济贡献和家庭责任;

5、 子女的抚养情况;

6、 双方的实际生活需要等。

在实际判决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能会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并根据举证情况,来决定是否对你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