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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7-23 浏览:316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离婚赔偿】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大额赔偿金或者生活费有效吗?如果男方不支付,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履行拿到这些钱吗?

描述:【离婚赔偿】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大额赔偿金或者生活费有效吗?如果男方不支付,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履行拿到这些钱吗?

【离婚赔偿】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大额赔偿金或者生活费有效吗?如果男方不支付,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履行拿到这些钱吗?

男方有了外遇出轨急切想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了大额的赔偿金甚至付给女方生活费,但是离婚之后男方不自觉履行,不付钱怎么办?在民法典上,对于约定的超过夫妻共同财产的补偿款或者赔偿金,男方能否以无效为抗辩理由不支付?女方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强制履行,法院会支持吗? 钟涛律师为你解答。

我们先来看看一个案例

【案例】

夫妻结婚10年,后男方有了外遇,急切想和女方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除了子女抚养权、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外,还约定了补偿条款:因男方提出离婚男方自愿向女方支付10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款,离婚后每月支付女方2000元生活费。

但是离婚后,男方只付了10万元以后就不再支付了,并且说自己没有出轨,不应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并且这个金额明显高于其经济承受能力,也没有义务再补助女方生活费,该约定条款属于无效。那么女方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按照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呢?

一、钟涛律师认为关于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巨额补偿金或者生活费给女方,该条款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些律师观点中确实存在争议的。

1、一种观点是认为有效,无论是大额的补偿款,赔偿金,甚至生活补助费,男方应该支付,因为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的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自由处分,当然有效的。夫妻之间处分财产并没有一定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完全属于你情我愿的。很多时候为了达成离婚目的,男方做出让步,不能离婚后再提出反悔,否则就对离婚另一方不公平。而且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候也不存在胁迫、欺诈情况的,法院不能无效或者撤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是无效的,因为超出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外,单纯给的赔偿金或者生活费属于无效的。特别是如果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条件,离婚后双方之间也不存在扶养的义务,不应再支付生活费,约定无法律依据,条款无效。并且有些案件不存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支付金额高于其经济承受能力为由主张无效。

应该说,这2种观点都是很有市场的,不仅在律师中有争议,在有些法院法官中也是同样有争议的。

二、钟涛律师告诉你,现实中签订离婚协议之后是不能随意反悔的,现在法院主流观点和案例基本都是支持类似约定是有效的,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男方强制履行,支付剩余款项。

为协议离婚而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及其补偿的约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民法典均已经规定了,离婚协议在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后已经生效,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反悔。

民事行为遵循自愿自由也是我国婚姻法律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正是此原则的体现。民法典明确约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对个人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利,是当事人对财产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法律上完全是支持和鼓励的。

并且夫妻关系属于特殊关系,除了有财产关系外,更大程度上是依附在人身关系和家庭子女关系之上的,属于特殊法,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加以保护。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以说夫妻之间的财产处理分配并不适用公平等价的原则。

离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个民事双方协议,特殊之处在于和身份关系进行了挂钩,法律强制规定必须只在领取离婚证之后生效,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损害赔偿等内容,这些内容互为因果、互相制约,缺一不可,构成一个整体,是双方为了离婚达成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不允许单独就某一个条款说不公平而反悔。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及男方急于离婚的情况,对夫妻财产作出自由处分,约定给予女方补偿款和生活费,当然符合法律自由处分的规定了。

双方协商一致在离婚协议书中达成的补偿条款,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的赔偿,不应适用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其中补偿款条款也是双方为离婚而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之一,其实质是男方自愿给付女方的补偿,不管是不是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款都没有关系。该补偿条款作为离婚协议书的一部分,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为合法有效,男方应按照补偿条款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

如果一方想对离婚协议中的某个条款约定反悔了,是有权利向法院起诉的,但是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如果不是威逼胁迫,故意隐瞒等情形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不支持反悔。

所以,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条款是不能随意反悔撤销的,如果对方不自觉履行,法律提供了完善的救济和保护措施,对于这一点并不需要担心。 对于协议离婚的夫妻来讲,拒不配合一定存在某种原因,以钟涛律师接触的大量案例来说,多半是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产生了不满,借此来提高价码,实际上是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不需要担心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钟涛律师提醒,为了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于子女探望权行使、子女抚养费给付或经济补偿金给付等可以约定违约赔偿条款,这样更加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一定不能约定禁止双方再婚、禁止双方生育等,否则无效。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共有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和子女的抚养做约定,为了保证双方能如实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往往选择约定违约条款来制约对方,按照民法典有关合同条款约定,完全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赔偿条款 ,具体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

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3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四、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内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按照协议履行,协议作为一项重要证据,法院认可之后出具判决书就具有强制执行力了。

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自由协商的协议,本身当然不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效果。就是属于一般的有效协议差不多,不过因为它属于婚姻法里边的,所以具有一定人身属性,所以不能像普通协议那样约定解除,这个在法律上不支持。如果对方不自觉履行,通常要向法院起诉解决。

那么法院基本就会判决按照离婚协议内容来履行,只需要走一遍开庭程序,然后就会出具判决书。有了判决书就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了。之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不怕对方不配合了。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之撤销权限制】
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赠与对方或第三人,离婚后交付或变更登记之前,一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赠与的,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