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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8-7-16 浏览:281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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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涛律师胜诉案例】恋爱同居购房如何分割?是否保护出资人利益?

 

 

钟涛律师按,恋爱同居期间,如果出资购房,分手应该如何分割,钟涛律办理成功案例,为你解答,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山东省济南市x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 xxx民初xxx

 

    原告:孙某某,男,  19xxxxxxl 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808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  19xxx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xxxxxxxxx二区xxx幢l单元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  xxx,山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两次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的委托诉讼理人钟涛、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济南市xxxxxx幢1-单元xxx室房产(房产归原告所有补偿被告5万元补偿);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

双方于20xxxx月在xx相识,20xx7月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被告自同居后未参加工作。20xxxx月原告出资购买诉争房产,房产总价1640500;,原告支付—首付500500、办理房贷1140000~,;  房产交付时丈交纳差:价38611元、房屋维修基金23953.20元。购房后贷款一直由原告偿还至今。201 7年5月原、被告激烈争吵后,被告回山东,双方分手。为此,请求法宪依法判令如诉。

    王某某辩称,双方2015年5月中旬认识,2015年7月开始共同生活,后被告发现原告回老家去离婚,被告感觉受到欺骗,

在此情况下原告想通过购房请被告及被告父母原谅,原告在购房合同上写被告名字,实质上是给予被告补偿。双方同居后被告从

事股票期货交易及理财,并非无业,贷款是双方共同偿还的。涉案房产为双方共有,分割时应各自50%。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

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综合双方证据情况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在上海相识后不久,于2015年7月开始同居,

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于2017年上半年双方分手,关于分手原因,双方均认为是对方过错,均未提供证据。另外,双方同居期

间,被告曾流产。2015年10月原、被告共同作为购买人购买位于济南市xxxxxxxxxxxx幢1单元xxx室房产1处,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编号为:201xxxxxx,合同记载总房价为1640500元,原、被告共同办理房贷1140000元。原告为此支付首付款500500元,双方均认可后期后补交了部分面积差价和给修基金,截止2017年1-2月1 3日共偿还房贷本息186516.50元,该房贷系由原告偿还,剩余房资本息1066311.5l元。诉讼中双方

均认可该房产现价值200万元,现由被告及其父母居住使用。

    本院认为,涉案房产购买于原、被告同居期间,购房合同上买方系原、被告,现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并已分手,原告要求分

割该房产,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产应按原、被告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房产的首付原告主张系其

支付,被告主张被告在同居期间帮原告打理投资事宜,房产首付500500元系原告自有资金支付而非借原告母亲的,原告不认可,

被告提供的其本人的投资开户资料也不能证实其与原告的财产是共有的,故被告的该主张亦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该房截止

2017年12月13日前的贷款均是原告支付,有银行交易明细证明,

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主张双方同居期间其负责家用、原告负责还贷,被告不认可,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原告的该主张证据

不足,本院不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追加差价款项及维修基金也是其支付,被告主张是双方共同财产支付,  因双方均未提供相应证

据证实,本院按双方共同支付处理,关于该部分款项的数额,原告主张是差价38611元、房屋维修基金23953.20元,被告主张两项共3万余元,因证据不足,对具体数额本院不予认定。据此,原告已支付的该房房款计687016。50元(即首付500500元+还贷186516.50元)加差价款和维修基金的一半,约700000元左右,

被告支付差价款和维修基金的一半,不超过32000、元。诉讼中原、 被告均认可该房产现价值200万元,本院予以采纳。截止2017年  12月l 3日,根据该房产现价值和未还贷款计算,该房产的净价值  为933688.49元(即现价值2000000.7[5-未还贷款1066311.5l元)。

  现双方分手,综合双方出资情况,并考虑被告与原告共同贷款、  该房产现有所增值,且被告与原告同居时间较长、同居期间有流产的事实、原告也同意给被告适当补偿,本着方便生活、照顾女  方的原则,本院酌定该房产王被告所有,2017年12月1。3日后的  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给付原告该房产净值85%的折价,  即  793635.22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  第1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共同购买的位于济南市xxx区xxx区xxx幢l单元xxx室的房产一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201),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l/王被告王某某一人享有,该房产2017年12月l 3日以后的房贷由被告王某某一人负责偿还,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某折价款793635.22元。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负担9047元、被告负担137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吴晓芳

出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1月第1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