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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8-6-6 浏览:293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第一次起诉,财产分割,第二次起诉,离婚律师,上海离婚,分割原则

描述:滚滚长江东逝水,多少柔情花落去,原本甜甜蜜蜜的夫妻,感情也有可能出现问题,从一件生活中的小事琐事而引发,演变成无休止的争吵,指责,甚至冷战,到了最后,根本无法分辨出谁对谁错,谁有理,大部分会以你就是专业的人,一辈子改不了,这日子再也忍受不不了,没法过了而进入冷战当中,部分冲动的夫妻可能会动起手来,引发暴力冲突。夫妻夫妻感情耗尽,都想离婚,但是因为孩子抚养权归谁无法确定,都想要这个孩子,这样的情况下起诉离婚到法院,第一次开庭后法院会判决离婚吗?需要第二次起诉到法院吗?下面,钟涛律师集合法律规定和办案经验为你答疑解惑。

【一次判离婚】夫妻双方都想离婚就是孩子的抚养权无法达成一致,这样起诉离婚一审会判离婚吗?

 

 

  滚滚长江东逝水,多少柔情花落去,原本甜甜蜜蜜的夫妻,感情也有可能出现问题,从一件生活中的小事琐事而引发,演变成无休止的争吵,指责,甚至冷战,到了最后,根本无法分辨出谁对谁错,谁有理,大部分会以你就是专业的人,一辈子改不了,这日子再也忍受不不了,没法过了而进入冷战当中,部分冲动的夫妻可能会动起手来,引发暴力冲突。夫妻夫妻感情耗尽,都想离婚,但是因为孩子抚养权归谁无法确定,都想要这个孩子,这样的情况下起诉离婚到法院,第一次开庭后法院会判决离婚吗?需要第二次起诉到法院吗?下面,钟涛律师集合法律规定和办案经验为你答疑解惑。

     

  一、法院是因为是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强制判决离婚而犹豫不决,才会导致第二次起诉的问题,如果第一次夫妻都同意离婚,或者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那么第一次肯定是判决离婚,并且强制分割夫妻财产和小孩抚养权的。

  

   我们都知道,之所以法院判决夫妻离婚比较困难,就是因为法律规定判决夫妻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无法挽回。可是感情这个东西看不见摸不着,法官怎么能够准确把握是否破裂,总的有个标准让各地法官是遵守,否则这案子没法处理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些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如果法官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那么第一次起诉离婚是不会支持的,而且会驳回原告起诉, 给与夫妻一次机会,要求回去冷静6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

  如果经过6个月冷静期限之后,夫妻还是感情不和,原告就可以第二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根据钟律师办案经验和法官实际操作习惯来说,第二次起诉离婚,就充分说明夫妻感情确实出了很大问题,第二次法院就会判决离婚。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那么法院就节省了最大的精力去调查感情的破裂情况了,既然夫妻都同意了,法院也不会客气,直接判决夫妻离婚就是了,满足了离婚这个条件,就可以进入子女抚养处理和共同财产分割环节了。

 

二、只有才判决夫妻离婚的前提下,法院才会处理小孩抚养权和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既然夫妻双方都同意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那么法院就不会对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经过感兴趣,就一笔带过了,重点就是审查小孩抚养权归谁更加合适,以及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了。

    其实很多人对此有疑惑,是没有弄明白到法院起诉离婚,为何有的人需要起诉一次就可以离婚,有的人需要起诉二次才可以离婚, 重要的原因就是夫妻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第一次就可以判决离婚,而只有满足离婚的条件下,法院才按照顺序进入子女抚养权归谁处理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环节, 如果不回判决夫妻离婚,根本就不会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这个才是问题的核心。

 所以,夫妻一旦都同意离婚,即使关于子女归谁抚养无法达成一致,法院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强制判决归一方抚养的,并且还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随着2017年民法总则的出台,以前是10周岁以上需要争取小孩的意见为主,现在已经降低到8周岁以上的小孩,法官要找小孩谈话,征求小孩的意见,并且是以小孩的意见为主的。

 

  那么法院判决小孩归谁抚养之后,另一方是不是就丧失机会了呢?

  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各方均应当自觉遵守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但是也不是不能更改。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总之,如果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那么只需要起诉一次就可以解决离婚问题, 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这个是一方起诉, 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处理流程是不一样的。法院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均可以强制判决处理,只是对于离婚比较慎重,一方同意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一般需要起诉二次才能强制判决离婚,这就是区别。当你面临以此类困惑,看完本文之后依然不明白,请联系钟涛律师协助你,电话15800502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