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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8-1-2 浏览:322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关键字:股票分红,外遇出轨,律师调取,离婚律师,上海离婚,分割原则

描述:现在股票作为重要资产,成为家庭财富的一部分,有的股票是夫妻从证券公司购买的公开上市流通股票,有的股票属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原始股,典型的例如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和华为公司、小米公司、老干妈公司等股票,都是属于此类。对于夫妻离婚时涉及股票分割析产问题。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股票实际价格,若协商不成,由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按照数量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或者干脆分割一人一半也可以

【股票分红】夫妻离婚怎么调查对方股票分红收入明细和争夺财产

 

钟涛律师按:股票,与债券、基金等一样都属于有价证券,都代表一定数额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购买的股票,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

  

现在股票作为重要资产,成为家庭财富的一部分,有的股票是夫妻从证券公司购买的公开上市流通股票,有的股票属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原始股,典型的例如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和华为公司、小米公司、老干妈公司等股票,都是属于此类。对于夫妻离婚时涉及股票分割析产问题。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股票实际价格,若协商不成,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按照数量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或者干脆分割一人一半也可以。

 

  首先,夫妻离婚分割股票,只能是婚后购买的股票,或者获得奖励的股票。如果是一方婚前就已经购买的股票,离婚时产生的分红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分割。

  

 

  其次有些私营企业,为鼓励员工好好安心工作,以未上市较低价格转让给员工股票,在员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肯定不能按购入价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确定;只能按股份数额分割。债券、基金分割办法也是如此;

 

 

 有些非上市公司比较特殊,例如华为公司,根据公开新闻报道可知,华为实行职级制度,一般本科和硕士毕业生进入华为职级是13级,博士可以到15级,2年升一级,海外的升级速度略快,但都是越往上越难升一般来华为2年后才有股票,不过现在针对15级以下员工已经不发股票了,改为发TUP,类似于股票,不要用钱买,但只有5年有效期,每股分钱是一样的。”2015年,华为的虚拟股票分红,每股分1.95元,升值0.91元,合计2.86元。员工股票数量和来华为的年限相关,如果是17-18级的员工,03-04年左右进华为的,配股普遍小几十万股,税前分红大约60-70万。如果是2000年前来的,分红能过1百万。20级以上的大约2-3千人,今年光分红有200-250万。职级21-22级的,税前分红+升值超过500万。

 

  上诉报道可以得知,对于有些没有上市的科技公司,公司内部提供了非常巨额的股票持有方案,对于员工持股公司每年根据业绩利润来进行分红,有些数额不大,有些数额巨大,差别非常明显,那么离婚的时候配偶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此类股票,法院是如何处理公司内部股票,如何计算其价值的呢?

 

 通常来说,法院如何要分割股票,就必须要确定其价值和数量,否则无法分割,对于没有上市的股票,需要原告方自己举证证明股票价值和数量,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到另一方任职公司进行调查,有些国有企业比较规范,律师持有法院调查令就可以调查得到,有些私营公司不规范,只能法官去才可能调查得到。如果出现最坏的情况,连法官都无法调查到具体证据,那么此类股票只能暂时不予以处理,等待日后有证据了之后另行起诉分割了。

 

 

 总之,股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上市公司公开流通股票,还是非上市公司内部股票,都是有一定价值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完全可以分割,如果你看完本文依然存在疑惑,可以联系钟涛律师,15800502572,当面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