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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12-27 浏览:615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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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自是应有之义。因此,对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婚姻法相关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炒期货所负债务】婚后丈夫炒期货欠的外债离婚时属于共同债务

 

  夫妻离婚,如果还有财产可以分割,无论谁获得多,谁获得少,总归是好的,但是有些夫妻,离婚的时候共同财产没有多少,但是债务倒是巨大,怎么办?这个债务到底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一半?婚姻法上的24条是否是一个魔咒,为何回引起巨大的争论?下面钟涛律师以实际案例为你分析。

 

【案例】

 

丈夫瞒着我炒期货欠外债40万,离婚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丈夫炒期货欠外债,包括他本人的信用卡透支和个人债务,而且不思悔改,丈夫炒期货欠外债,包括他本人的信用卡透支和个人债务,而且不思悔改,我只能与他离婚怎样才能保证孩子和我的利益?

 

  钟涛律师认为,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上述法律条文看起来非常简单,任何识字的人都能看明白,但是隐藏在背后的离婚案例复杂多变,适用情况不清,例如,什么叫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指的日常一日三餐,还是包括购房买车,甚至包括投资公司,投资期货,投资股票,如果借用高杠杆来炒股炒期货,损失惨重,是不是属于为了共同生活而负债,离婚时属于不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另一方对依法借债完全不知情,离婚时是否需要共同承担?明知道对方赌博接下来的高利贷,如何才能证明属于非法?

 

   可以说,简单的几十个字的条文,要想解决实际案例中复杂的难题,需要法官准确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意思,严格适用法律程序,才能得出正确的判决结果。

  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最高人民法院考虑的出发点是打击社会上为了逃避债务,假离婚,然后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考虑到立法的变化以及婚姻法规定,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确定了第二十四条的表述。随后的实践表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 “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受到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许多家庭的财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既然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自是应有之义。因此,对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婚姻法相关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实践中,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此情况下,保护债权人是主流观点,‘24条’的存在也是必要的。”

虚假、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一直都是基本的法律规定,此次最高法发声其实是要求法院并非仅从形式上,浅显地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

 

  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因为炒股,炒期货,或者公司经营举债,之后亏损而产生的从债务,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该一人承担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法释〔20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